车险足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有何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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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0 20: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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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廖先生在某财险公司为其新购置的轿车投保机动车车损险,共交保费10164元。投保时,保险公司人员表示一旦车辆出险能全额获赔。买后一年,廖先生的轿车发生了交通意外,修理费用为9440元。保险公司派理赔人员前去查勘,并当即认可了修理费,但最终只赔给廖先生5394元。廖先生感到不满,提出质疑。
对此,保险公司解释,在接收廖先生提出的理赔申请后,公司对材料进行复核,发现该车新购置价为70万元,但廖先生在投保车损险时,实际投保的保险金额却是40万元,因此,属于不足额投保。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因此,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实际修理费9440元*(40万/70万)=5394元。至于保险公司人员当时向廖先生承诺若车辆出险全额赔付,应为误导客户,一经查实,保险公司将对其严肃处理。
分析意见
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的处理并未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因为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对于车辆受损理赔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全部损毁或被偷盗:按保险金额赔偿,但当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际价值时,赔偿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为限。
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赔偿。
上述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之所以如此规定,乃基于保险的基本原则是经济补偿,即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对于不足额投保,可视为投保人只是部分转移风险,也可视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风险。因此,发生车辆事故后,损失应当由投保人廖先生和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摊。
前不久,王某驾驶着自己的大众POLO在高速行驶,但是在一个拐弯的和一辆无照的面包车相撞,面包车的司机和副驾驶上的一人全部都受了伤,随后行驶上来的一辆大卡车,将面包车的车主和副驾驶人员全部撞死。事发之后,王某驾车逃逸。随后保险公司和车主在交通强制险赔偿范围上出现了对峙。 随后,市交警大队王队长认定开车的王某负主要的责任,开面包车的张某和开卡车的杨某付次要责任。面包车车主张某和卡车车主杨某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者家属随后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以面包车策划者没有驾...
查看全文>> 上海的陈女士在购买爱车后就给自己的汽车买了保险,做为新车主,陈女士没有直接去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而是通过朋友的介绍,辗转几个中介,最后才投保成功。一年时间过去了,第二年车险要开始投保了,陈女士开始烦恼了,在朋友那投保时间来回麻烦,在汽车出险时还不能获得及时的理赔,这很是让她头疼。
在经过了新车投保之后,不少像陈女士这样的车主对二次车险的投保都更加慎重,希望能找到价格便宜,方便快捷,保障又多的投保方式。北京的小张也遇到了和陈女士一样的困惑,他觉得自己第一年通过中介投保很不划算,不仅保费比较高,而且...
查看全文>> 2013年3月26日
险企未对免责说明做解释 免责条款被判无效 仲裁认为免责条款未书面告知,保险公司仍应埋单
车险保期还没过,车辆却因未能及时年审失效,还能利用车险获赔吗?当然。广州市仲裁委裁定认为,虽然保险合同中有相关免责条款,但因未能书面或口头向合同当事人告知并说明,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仍要赔付。
市民黎先生为私家车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险期间,黎先生的车辆失窃,随之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但保险公司拒赔,称双方的保险合同中有关于责任免除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黎先生送保的车辆,...
查看全文>> 外地维修可能诸多不便
有的车主会选择在当地维修,但这一方式保险人员并不推荐。如果车损并不严重,不影响正常行驶功能,车主最好选择回本地维修。这是为了避免日后出现问题,如万一汽车维修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将非常令人头疼。一旦需要重复修理,车主就需要两地跑。
当然,不就地维修的前提是车辆仅发生小问题。如果影响正常行驶,还是必须在异地修复。这时,车主最好选择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修复,防止被维修单位“欺生”。
值得提醒的是,如果仅是小擦碰,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如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省却报警程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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