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乱象知多少?
“敢情我还得给我交的购置税也买一份保险?!”车主王先生去年底买了辆三菱劲炫,近期媒体关于车险“霸王条款”的报道让他开始关心自己的车险保单。他惊奇地发现,车损险保险金额竟然不是自己车子的购买价格,而是加上了购置税的总额。
记者调查发现,车损险新车购置价含购置税并非单一个案,而是行业内多数保险公司的“惯例”。不少保险公司只注重收保费,轻视合同规范和实务操作,以大量“复杂专业”条款为幌子绕道消费者的“知情权”,侵犯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亟待清理完善保险合同,加强对车险市场的监管。
“购置税”也要上保险
如果说王先生还是为自己交的税“买保险”,律师潘志成则是为自己没有交的税“买保险”。今年2月,潘先生以20.75万元的价格买了一辆帕萨特,由于是留学归国人员,可以免交购置税。但他在购买车险的时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却告诉他,车损险保险金额参照市场同类型新车销售价格,新车购置价必须包含购置税,最终,潘先生按22万元多的保险金额进行投保。
记者拨打多个保险公司车险咨询电话发现,只要消费者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车损险,这个新车购置价就包含购置税。
“购置税没有任何理由算进来。”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岳卫认为,投保应按照保险标的的本身财产价值来计算,而不应将税费纳入其中。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上海神赐保险经纪公司市场业务总监夏小钦认为,各大保险公司的普遍做法是,按照汽车销售的厂方指导价加上购置税的总额来计算收取保费,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实际情况是,一般购车时都有数千元至上万元的优惠,按照厂方指导价来计算保费已是不合理。如果新车刚购买就全损,保险公司就会寻找对他有利的条款,要求车主出示发票按实际购买价理赔。”
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朋朋说,这一条款“显失公平”之处在于,当投保车辆出现全损时,虽然车主的保费是按照包含购置税的新车购置价计算的,但仍然只能按照实际价值理赔。即使此时的实际价值不折旧,车主也无形中损失了购置税,因为车主得到的理赔不可能包含购置税,而另购一辆同样的新车却又要再次支付购置税。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表示:“如果购置税也算车价,那么车船税不也可以算进去?相关部门应该介入调查这一条款是否涉嫌价格欺诈。”
车险乱象知多少?
夏小钦从事保险经纪行业已有15年,她说:“此次媒体曝光的‘无责免赔’和‘高保低赔’只是车险行业积累问题的集中反映。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专业壁垒,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赔不赔、赔多少等问题上,基本还是保险公司说了算。”
记者从上海市一中院获悉,2009年至2010年,该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中,车险案件占全部保险纠纷案件的69%,占全部金融类案件的比重也高达24%。而在已审结的案件中,因免责条款的适用而产生争议的占比39%,双方因对理赔项目与金额意见不一而引发纠纷的占比43%。
可见,随着私家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车险正成为消费维权和金融纠纷案件新的高发领域。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赵皎黎表示,车险服务投诉一直是保险投诉的一个重灾区。不少消费者反映,投保时承诺得好像什么都可以赔,理赔时却好像什么都不行,保险代理人的服务态度有待改进,理赔响应速度也不尽如人意。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说:“车险占中国财险的比重达75%,是财险最大的业务,涉及广大车主的利益,监管部门和行业应予以重视。当前车险领域矛盾纠纷频发,一方面是保险行业本身存在问题,另一方面社会对保险的认识也存在偏差。”
记者调查发现,保险公司代理人在签约时往往不能充分履行对合同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导致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不能充分了解;有保险公司在保监会制订或审批的保险免责条款之外,在特别约定栏内以打印的方式添加新的免责事由,直接违反了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因此引发纠纷。而为了节约运营成本,保险公司通常会与汽车销售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委托汽车4S店代售保险、代收保费。由于4S店只是代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本身并不负有条款说明义务,缺乏主动向被保险人说明条款的动力,因而导致车险案件纠纷大量产生。
强监管、清条款、定权责
保监会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及保险行业协会就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开展调研,并表示将于9月底前推动全行业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调整完善工作。业内人士表示,当务之急,保险监管部门应引导保险公司尽快取消调整相关“霸王条款”,制订更加细致的规范性文件;从长远来说,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培育成熟的中介机构,并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消费者的风险保障意识。
詹朋朋建议,在车险投保时,就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应给予车主充分的知情权。目前许多保险销售人员往往直接就让车主选择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导致之后产生纠纷。“保险公司应尽快取消类似霸王条款,调整新车购置价计算方法,以不含购置税为妥,或者在计算理赔时,保险公司应赔付购置税。”
郝演苏表示,行业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应该及时根据消费者的反应,调整、完善保险条款和服务。尤其重要的是,我国要逐步完善保险市场基础环境。比如要解决所谓“高保低赔”的问题,当投保人选择按实际价值投保以及理赔的时候,就需要有成熟发达、公众认可的二手车市场的报价,或者是由独立的中介机构估价。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联络部主任李枫认为,保险代理人跟被保险人签约前应充分沟通,对一些容易产生分歧和疑义的条款加黑加粗,充分告知客户。对于4S店代理合作应加强约束,对4S店工作人员加强培训,甚至可以在一些大型4S店提供驻点车险服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宋航还建议,保险公司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已有产品的问题合同条款进行清理规范。“当前车险市场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保险合同进行完善,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