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中途脱保,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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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0 23: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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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到期前一个月就已经续交保费,但发生事故索赔时却被告知,他中途脱保6小时,事故发生时间正是脱保范围。原来,保险公司在办理续保手续时,按照“行规”从零时算起,而他的保单到期时间却是前一天晚上6点。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所谓的“行规”。
2011年4月2日,江苏海安的张先生在4S店买了车,当时购买了交强险。因为他车子买下来已经是下午,所以,保单上的保险时间期限为2011年4月2日18时起至2012年4月2日18时止。
车子用了一年,保险快到期了,张先生便提前一个月去续保。这次他选择了另外一家保险公司。2012年3月2日,他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提交了相关手续,办理了续保手续。当年4月2日晚上7点50分左右,张先生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徐某受伤。
当他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却告诉他,他发生事故的时间处于脱保期,也就是说车子当时没有保险,所有费用必须由他独自承担。
“我提前一个月就续保了,怎么还会有脱保一说?”张先生满腹疑问。经过调查他发现,原来王某在帮他办理续保手续时,由于不知道上一年度保险期限的时间,便按照所谓的“行规”,将保险期限定为2012年4月3日0时至2013年4月2日24时。一个“行业惯例”就将投保人打发了?张先生和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第二份保单从2012年4月2日18时起效。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在没有核对上一份保单具体终止时间的情况下,自行确定衔接时间,没有尽到主动询问、查明情况的法律义务,存在过错。“零时起效”虽然是保险公司的习惯操作方式,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此举让张先生的车出现了没有交强险就上路的情形,这实质上是一种变相拖延承保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精神。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保险公司签发给张先生的保单,保险期间为自2012年4月2日18时起至2013年4月2日18时止。张先生终于可以顺利理赔了。
2011年4月2日,江苏海安的张先生在4S店买了车,当时购买了交强险。因为他车子买下来已经是下午,所以,保单上的保险时间期限为2011年4月2日18时起至2012年4月2日18时止。
车子用了一年,保险快到期了,张先生便提前一个月去续保。这次他选择了另外一家保险公司。2012年3月2日,他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提交了相关手续,办理了续保手续。当年4月2日晚上7点50分左右,张先生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徐某受伤。
当他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却告诉他,他发生事故的时间处于脱保期,也就是说车子当时没有保险,所有费用必须由他独自承担。
“我提前一个月就续保了,怎么还会有脱保一说?”张先生满腹疑问。经过调查他发现,原来王某在帮他办理续保手续时,由于不知道上一年度保险期限的时间,便按照所谓的“行规”,将保险期限定为2012年4月3日0时至2013年4月2日24时。一个“行业惯例”就将投保人打发了?张先生和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第二份保单从2012年4月2日18时起效。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在没有核对上一份保单具体终止时间的情况下,自行确定衔接时间,没有尽到主动询问、查明情况的法律义务,存在过错。“零时起效”虽然是保险公司的习惯操作方式,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此举让张先生的车出现了没有交强险就上路的情形,这实质上是一种变相拖延承保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精神。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保险公司签发给张先生的保单,保险期间为自2012年4月2日18时起至2013年4月2日18时止。张先生终于可以顺利理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