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定损不足将商业车险推向风口浪尖
继曝光车险“无责免赔”和“高保低赔”等霸王条款后,《每周质量报告》的“车险理赔内幕”报道再次将商业车险推向风口浪尖。
据了解,商业车险定损不足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其背后,一方面是保险公司暗中使用了副厂配件代替了原厂配件,另一方面是一些保险公司对车险定损员的考核指标竟然是和定损金额直接挂钩的。如果不按公司要求按低价定损,轻则影响自己的收入,重则可能丢掉饭碗。
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2009年4月,南京某公司一台商务车在高速公路上爆胎,导致了事故,车主当即报险。承保公司受理后为这辆车进行了定损,金额为5820元。
不过,车主认为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与实际损失相差太大。车主的律师表示,“后来他们把这个事情向交警大队反映了一下,交警大队就叫他们到当地的物价局重新做了一个定损。”
也就是这个重新定损的结果,令人诧异不已。同一起事故,镇江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为损失30500元,是保险公司定损额的5.24倍!
由于保险公司并不认可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双方一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就在交涉过程中,两个月后,这辆车在高速公路上再次出险,保险公司这一次的定损金额是13185元。车主再次对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偏低表示不满。车主后来又把车拖到南京市物价局做了一个定损,定损金额却是3万多元。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在经过一年的交涉也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车主一纸诉状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不少车主看来,赔付不足的原因是保险合同并没有明确赔付标准,也没有对维修店进行明晰,加上对“市场维修价”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导致问题得不到解决。
张洪则认为,车险理赔定损不足的根源是保险公司在作为理赔义务人的同时又充当了定损鉴定人。“比如说一场足球比赛,你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比赛的公正性就无法保证了。”
蹊跷的是,保险公司的定损单不但与第三方鉴定中心的鉴定清单不一致,就是同一辆车的同一个部件,在定损单中价格也不一样。比如水箱,第一次保险公司定损价为660元,第二次定损价竟然是1200元,相差近一倍。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同一辆车的前保险杠骨架,第一次被安邦保险公司定为240元,第二次则被定为450元,而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价格为5200元。
“这绝对是一个让消费者无法理解的问题,恐怕连保险公司的高管他自己看了也觉得无法理解。”保险法立法专家表示。
事实上,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车主的申诉,使其依法拿到了赔偿。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作为第三方出具的关于鉴定的报告,从证据的角度上来说,比被告出具的定损单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车辆受损后定损标准产生的诉讼占到车辆商业保险诉讼的30%左右。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类诉讼几乎都是消费者胜诉。但是在处理完诉讼个案后,保险公司方面在正常理赔流程中仍然坚持不认可第三方鉴定。消费者要么无奈接受保险公司的“低赔”,要么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得到合理赔偿。
据调查发现,多数保险公司都有一份作为定损主要依据之一的《常用车型零配件价格目录表》,其中详细列出了各种常见车型的常用配件价格。但是,目录中绝大多数零配件都有两种价格,一种叫市场价,另一种叫精友价。
保险实务专家介绍,所谓市场价就是副厂件的价格标准,而精友价是指正厂配件价格。据悉,副厂件是指没有经过汽车生产商授权的厂家生产的配件,在市场上与正厂配件价格差异很大。比如,帕萨特前保险杠,所谓的市场价为580元,精友价为1010元。领驭雾灯的所谓市场价为95元,而精友价为299元。
保险公司定损员只有在碰到比较专业的客户时才会使用正厂件,但是比例是相对较低的,使用副厂件的客户比例远远超过80%。
为什么定损员在面对两套标准时会选择“蒙蔽客户”呢?这和一些保险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息息相关。
某财产保险公司《2010年各机构经营目标考核办法》就明确规定,“各机构全员绩效工资及机构班子的基本工资与月度综合考核系数挂钩。”其中,综合赔付率的权重达到50%。
这意味着,个案赔付金额下降,则综合赔付率下降,则全员月度绩效薪酬及机构负责人基本工资上升或得以保全。在考核机制的威逼下,定损员大多会想尽办法把定损额降下来,而采用副厂件价格定损的做法就不足为奇了。
不过,保险专家也指出,并非所有定损员都愿意屈服于这种压力。但遗憾的是,坚持负责工作的他们最终基本上都被保险公司所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