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两份车险车祸后遇上索赔,是不是应该得到双重保险呢?

 所属分类:  2013-6-21 19:23:26    加入收藏

去年9月上旬,郑天开着刚买来的中型货车,行驶至忠县忠诚村公路附近时,因避让操作不当,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乘摩托车司机陈冬的腿部受伤。

这场交通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郑天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郑天的车是在去年8月中旬购买的,然后在一家保险公司的万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没过多久,郑天开车到宜宾,又在当地一家保险公司宜宾支公司再投了一份交强险。以致事故发生时,两份交强险均在保险有效期间。

伤者如何赔一直没谈妥

出院后,陈冬找到郑天,可双方就索赔一事,一直没达成协议。

去年12月,陈冬将郑天和保险公司告上了忠县法院,提出索赔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该案经忠县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发现,根据中国保监会产险部函[2006]78号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二章第四节理赔规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决定找两家保险公司进行调解。

由先承保的保险公司赔

于是,法官找到了郑天最先投保的万州支公司调解,并听取其意见。但该公司认为,他们应与宜宾支公司按比例分摊交强险赔偿份额;而宜宾支公司则称,一辆机动车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先投保的万州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后,该案在承办法官庭外调解下结案,万州支公司同意独自承担陈冬的交强险赔偿限额4万余元。

律师提醒

超额投保不能获得额外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认为给爱车多投几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在遇上“麻烦”时,多得几份赔偿。昨日,重庆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贺天强称:“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贺天强称,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根据《保险法》56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即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的赔偿。

贺天强提醒:“在现实生活中,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因为,根据《保险法》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2013年4月6日

汽车保险错误行为四:随意进行取舍没保全险种
    错误行为四:随意进行取舍没保全险种。 在汽车保险的保险品种中,即包括有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车辆损失险,又包括有全车盗抢险这三类主险,还包括有自燃损失险、划痕险、车辆停驶险、不计免赔险、无过失责任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一批附加险种,这些车险都各自有承担的责任范围,并且不可以相互替代。但有一些购买汽车者,在购买汽车险时,认为这个也可以不购买,那个也可以不购买,觉得这些险种所承保的范围,自己不会遇到,在不加分析的情况下,便随意去取舍。其实,这些购买汽车者,在购买车险时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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