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车险新政有哪些亮点
体现两大精神
此次车险新政,是以下两大精神的集中体现。
强化消费者利益保障
公众对车险合同中“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不合理条款的质疑一直不断。此前,机动车投保商业保险时,是按新车价格进行投保,而理赔时却按照旧车的实际价值进行。针对此“高保低赔”现象,《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这将使使用年限较长的车辆在投保时享受相对实惠的价格。
此前,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车主无责的情况下,若肇事方拖延赔偿,多数保险公司也会以“无责不赔”为由拒绝赔偿车主。针对“无责不赔”,《通知》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行使代位求偿权,先行向车主支付赔偿款,然后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这将最大限度地让受损车主及时得到赔偿,将车主之间的问题交由保险公司解决。
《示范条款》不仅调整了车辆损失险的承保和理赔方式,还对“代位追偿”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扩大了保险责任,简化了索赔资料,增加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条款”,突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主题。
明确市场化改革方向
《通知》初步明确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的改革方向。除了在“高保低赔”问题上保监会表示今后车辆投保将按实际价值承保外,《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可以选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条款和费率,也可以在参考协会条款和费率的基础上,自主修订商业车险的条款和费率。此次车险新规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差异化。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条件,包括保险公司必要的偿付能力、产品开发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如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具备专业的研发管理团队和业务信息系统等。
同时还建立了商业车险的退出机制:如果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保监会则将禁止公司自拟商业条款。
修改后的《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在缺乏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保险公司缺乏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产品创新的动力与压力。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家在强制保险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长远看外资公司来华能够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服务理念,特别是通过交强险拓展商业车险市场,通过充分竞争推动我国车险服务升级。
尚存三大疑虑
当前,业内对此轮车险新政的实施效果仍处于观察状态,焦点集中于作为新政核心的《通知》何时能落实、代位追偿能否实现以及该项成本是否会转嫁给投保人3个问题。
新政何时落实
《通知》和《示范条款》的发布,并不等于消费者马上就能享受服务。有关业内人士指出,接下来行业内还有多项主要工作需要加紧完成,包括行业纯风险损失率的测算、行业平台的改造、各公司承保理赔系统的改造、单证印制,从业人员培训等,这些基础性工作完成后方可正式实施。行业还将为代位赔偿设计专门的流程,以避免新条款发布后,保险公司遭遇索赔风险。因此从协会条款出台之日起,行业未来可能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从各方面的信息来看,保险行业协会可能在今年内基本完成这些工作。
分析人士指出,当前最重要的是解决代位求偿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难题。代位求偿对车主来说求之不得,但保险公司操作起来会颇为头疼。即使赔款能够从责任方追偿回来,也会增加经营成本,甚至产生法律诉讼费用。而更让保险公司无法乐观的是,大部分赔款可能是追不回来的。因为,保险公司所代追的赔款,主要出处是全责方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而实际上这一险种的投保率非常低。
由于《通知》中没有给出时间表,代位求偿何时推广,成为车主最关注的问题。据了解,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选择厦门、辽宁、北京等地作为代位求偿首批试点地区。一些主要产险公司正修改系统,以适应代位求偿。行业内针对车险条款和车险理赔流程的梳理也已开始。目前,就直接向受害人赔偿和代位求偿等问题,各家保险公司正等待进一步的操作细则。
对此,相关部门应加快建立车险理赔信息平台,为政策执行提供信息支持。同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加强指导,使政策在磨合中完善。此外,财险公司也应加大第三者责任险推广力度,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尽量把"追偿"控制在保险业内,最大限度避免进入诉讼环节。
是否会引发价格战
《通知》明确规定车险费率将从三个方面初步确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一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二是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实现费率水平与风险水平相挂钩。三是对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通俗地说,就是中保协制定底价,保险公司再根据经营、利润指标等加上预定附加费率。据多位车险行业资深人士介绍,如果对费率“限高不限低”,其实也就是,将来只限制各家公司最高保费,在竞争的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把保费降得更低,即打更大的折扣。
可以预见的是,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将加剧市场竞争,加上财险公司越来越多,不排除一些险企通过降价争夺市场。
《条例》中对交强险市场的放开是否会对中资险企构成冲击?业内人士表示,交强险对外开放,短期内不会对市场格局产生较大影响,因为产险的销售主要看渠道和网络,外资保险公司网点较少,网点布局很难在短时间内快速增加。外资险企与中资险企的策略和竞争优势不同,外资险企的优势在于经营高端客户市场,不会盲目在车险市场上疯狂追逐份额。对于消费者来说,外资险企的加入意味着更多的选择。
成本能否转嫁
针对保监会此次明确代位求偿权,这对车主的确是一种便利,使得车主在车辆受损之后不再有没人管的担忧。但保险公司的成本上升,可能会迫使保险产品价格上涨,增加车主的保险负担。“由于新车损险的保险责任有所扩大,相应费率也可能进行调整提高”,业内人士表示。
今后,保险公司在进行车险赔付时,将面临着经营风险上升、成本提高、资金流转等压力。有车主担忧,保险公司或将通过提高投保金额保证资金流动顺利,这会不会由购买商业车险的车主来买。针对《通知》透露的将取消“不计免赔”附加险的信息,有保险公司业务员猜测相应的保险金额或将转到主险中。
另一方面,也有人指出,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将加剧市场竞争,加上财险公司越来越多,不排除一些险企通过降价争夺市场。按照《通知》规定,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这样,如果车主在投保时根据自身情况指定了驾驶人或者指定了行驶区域,就可以减少一部分保费支出。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现在保监会对“附加费用率”作出上限规定,保险公司就会倾向于加强经营、销售方面的成本管理,从而使得新车险产品保费下降成为可能。
通过电销或者网销的模式购买车险,车主既可以享受与传统车险相同的理赔服务,又可以节省大约15%的保费支出。此次《通知》也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电话、网络、门店等不同的销售渠道,拟订不同的附加费用率水平。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可能会更多地采用电话、网络等直销模式销售新车险产品,将原先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代理费用节省下来,让利给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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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是指若肇事方不愿赔偿或配合,投保人可将追偿权转给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此时无责任方所在保险公司可以先行向投保人支付赔偿款,然后再向有责任方或其所在保险公司追偿保险赔偿金。
《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特殊字体加注“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为保护被保险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的权益,《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等要求。
《示范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对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进行了合理修订,共涉及理顺产品架构、修订保险金额、减少免赔责任和体现代位追偿等10个方面的修订。
对于理赔时效问题,《示范条款》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保险公司如果认为车主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车主补充提供。保险公司收到车主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车主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在车损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中,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或单方肇事,所对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分别从原先的5%、8%、10%和15%,变为5%、10%、15%和20%。
新修改的《条例》则明确了交强险实行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同时规定,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是否上浮,除了要看被保险的机动车有没有发生事故之外,还要看有没有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