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的六条“军规”

 所属分类:  2013-6-30 13:05:17    加入收藏
从8月1日起,我省机动车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时,将执行更为严格的车辆分类办法。据记者今天下午从湖南保监局获得的信息,一份旨在加强车辆分类投保管理的加急通知——《关于规范机动车辆分类承保相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已经在上周火速下发给省内各保险机构和行业协会。

  “目前市场上通过改变车型承保或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违规降费的现象依然存在并较为突出,造成了保费资源的流失,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于《通知》出台的背景,今天下午,湖南保监局财产险处处长曾静坦然相告,《通知》有利于规范全省机动车保险市场,促进机动车保险市场的合理有序竞争。

  六条“军规”

  据记者手头掌握的这份加急《通知》,共列陈了六条新规定以规范车辆分类,分别从车辆分类依据、原则、标准以及保险公司责任等多个方面加以明确和规范。其中明确规定,机动车辆分类承保应严格遵循“按标准、从高不从低”的原则。同一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应按相同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选择相应的费率档次。

  此外,机动车行驶证载明所有人为个人的,应按个人车辆费率承保;机动车行驶证载明所有人为单位的,应根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载明的单位性质进行分类承保;属于企业的,按企业用车承保;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团体的,按机关用车承保。组织机构代码证应作为单位车辆承保档案的必备资料,加以归档保管,以备查验。

  除此之外,《通知》还要求,新车承保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解释清楚,并对车型费率使用问题予以特别约定,要求投保人在新车上牌办理行驶证后,将行驶证复印件留存承保公司,并按行驶证的载明信息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相应批改。

  只认行驶证

  “湘A×××××系我公司配发给公司总经理XXX的专车,属于我公司的公车,请贵公司按企业用车承保。”在8月1日以前,类似以上的单位证明被大量机动车车主在投保时,当作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偷逃保费的“门条”,而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为了争抢业务,也大大方方地认了“门条”。“按照相关文件,只有交警部门和农机部门才能够认证机动车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是不具备这个职能的。”曾静告诉记者,该处就曾经多次查处保险机构仅凭一纸单位证明就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违规行为。

  按照《通知》要求,这一行业性潜规则或将寿终正寝。《通知》明确规定,机动车辆分类承保应以机动车行驶证为依据,严格按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所有人、使用性质、核定载客等信息进行承保工作,机动车行驶证应作为承保档案内的必备资料,加以归档保管,以备查验。

  间接控购

  “保监局的这个通知不仅仅可以规范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起到控购的作用。”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据记者了解,此前,在不少单位,尤其是事业单位中,存在不少单位领导突破限购要求购买机动车挂靠私人名下,然后再通过单位证明的方式改变车辆使用性质,逃避保费的情况。

  对此,该业内人士分析表示,加强监管之后,单位证明的捷径也就意味着堵上了,挂靠私人名下的超标公车投保时,车辆使用性质将无法改为单位公车,多出的保费也就需要个人买单。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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