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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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30 14: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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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安服务公司向
保险公司投保了保安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12月20日零时起至2007年12月19日24时止。保单约定适用条款包括全车
盗抢险条款。
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包括: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经市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该条款除外责任: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等。后被保险人受委托,为某小区停车场提供安保服务。
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小区业主李某到保安部询问王队长,有没有看见她的车,说原停放处没有见到她的车。王队长和李某重新到达原车停放的位置,确实未见车,王队长立即向派出所报警。同时把当班保安甲和乙叫来询问情况。当班保安说,看见过那辆白色捷达轿车,已被人拖走(拖走时不知是李某的车)。具体经过如下:2007年11月5日凌晨3时左右,保安甲在后门岗值班,看见有一辆黑色小轿车(陕C牌照),从车上下来两个操宝鸡口音的男子,直接去开白色捷达车车门。甲过去询问:“这是你们的车?”对方回答说是。甲不放心,叫来班长乙。乙问他们什么时候停的车?对方回答停了好几天了。又问为什么现在才来取车。对方回答说,当天在这里吃饭的时候把车钥匙丢了,坐朋友的车回去拿钥匙,又到延安去了几天,所以今天才来开车。乙在看过他们的证件并记下他们的车牌号后,就放他们走了。走的时候白色捷达轿车打不着火,是被他们的车拖走的。事故后,被保险人以保管车辆被盗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金额约16万元。保险人认为,此案并非盗窃,而是诈骗,因此拒赔。本案究竟该如何认定?
盗窃和诈骗的区别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和盗窃行为相比较,诈骗具有如下明显特征:
2013年6月4日
车物损2000元以内的情况,如何理赔? 车物损2000元以内的情况,如何赔偿? 答:当事人投保交强险的,车物损失在2000元以内,保险公司按有责限额或无责限额(有责限额2000元、无责限额400元)的范围内赔偿;当事人投保 的是原第三者责任险的,参照交强险的有责限额进行赔偿,但无责不赔偿。例如,追尾前车无责后车全责。如果两车都有交强险,后车可向前车要求不超过400元 的赔偿;另一方面,前车要求后车赔偿金额在2000元以内。如果,在同样的追尾中,前车投保商业三者险,后车为交强险,则前车不必赔偿后车车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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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骗保嫌疑保费增长
此次商业险平台所期望遏制的两大保险恶习:一是车险价格混乱,二就是猖獗的骗保事件。车价的统一直接抑制了“车价打折”现象的发生,而根据前一年理赔数据计算保费的行为,不仅使车主明确意识到行车安全的重要性,更使骗保行为引起社会重视,并使其在保险行业中无容身之地。
采访过程中,中保保险业务员告诉记者,近日,他接到一位车主来电称,去年投保的是平安保险,前两天决定续保时,由于出险率过高,平安保险拒绝该位车主继续进行投保。而这位车主找到中保保险之后,原以为仍旧可以享受保险折扣...
查看全文>> 什么车险两可
新手买车险,齐全一点,理所当然,但不宜过于盲目。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正确选择险种,不是什么险种都买。
是否购买车上座位责任险,倒是两可。但新手为了进一步降低驾驶风险系数,可以购买。
但是,新版车险对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条款做了修改,将车上人员责任险分为驾驶员和乘客座位,投保人可以购买单独承保驾驶员或者单独承保乘客的险种。如果车主的车辆不常载其他乘员,可以选择投保驾驶员座位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如果车上经常需要搭载乘客,可以选择驾驶员及乘客座位都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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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 2013年3月26日
猜测2013购置税应该不会发生大幅度变化 经过连续两年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刺激,2009年我国成为全球第一大汽车市场,已经超过了先前的美国。许多车主也是瞅准了时机,选择利用这个机会购车,既保证了自己购买到心怡的爱车,同时也节省了一笔不小的支出。但是之后2011年起,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取消令车市日渐冷清。许多人不禁会问:2013购置税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调整? 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我国出台了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其中便包括汽车产业。为了鼓励小排量汽车的购买,我国在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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