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交强险 为何遭遇捆绑销售
汽车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它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不断发展成熟。
当前,除了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交强险,其它机动车保险分为两大类。这两类保险一共包含两类基本险种:一类是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事故险,另一类是车主自愿投保的附加险,主要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
保险基本职能就是组织经济补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同样也是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职能。通过机动车辆保险,将拥有机动车辆的企业、家庭和个人所面临的种种风险及其损失后果得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与转嫁,体现了“集合危险,分散损失”的社会原理。
2009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飞速发展,我国汽车产销量已连续三年位居全球第一,到2011年末,我国汽车保有量已经突破一亿辆,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汽车保有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保险公司,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然而,春节过后,河北省衡水市的一些货车司机反映,他们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衡水分公司购买交强险时,却被告知需配套购买至少一项商业第三者险方可购买交强险,结果耽误了很多车辆上路,影响了货运生意。
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一货运司机李先生给《新产经》记者提供了一份衡水市保险行业协会的文件,这份名为“衡水市保险业2013年第一季度机动车保险代理手续费自律公约”指出,“为规避自保企业转嫁风险行为,凡5吨以上营业性货车不得单独承保交强险,需配套至少一项商业第三者险方可承保”。
这份签发于2013年1月8日的文件强调,希望各行业公司从行业发展大局出发,尊重和维护公约权威,真正做到“履约光荣,失约可耻”。在文件附件中《新产经》记者看到,签约公司为包括人保公司等11家在衡水市的财险公司。然而,据知情者透露,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除人保财险公司外,其他10家保险公司并未执行该规约,货车司机在缴纳交强险时,只有人保财险公司规定必须捆绑购买商业险才能购买交强险,这是为什么呢?
在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李总经理告诉《新产经》记者,由于衡水保险市场很特殊,一些货运公司与货运司机签订自保协议,只在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而其他本来需要购买商业险的都是以自保的形式将钱交到货运公司,等于是服务公司在参与保险业务。由于车辆大部分都是小事故多,大事故少,商业险的大头都被服务公司拿去了,这样很多赔偿都是由保险公司来出钱,为此人保财险每年的交强险收支大量亏损。
李总经理还说,由于人保财险交强险占据了衡水市场交强险业务一半以上,而公司卖的交强险越多,其亏损也就越多,公司对前来办理交强险业务的司机又不能予以拒绝,所以便签署了自律公约以减少公司损失,力图改变亏损局面。
在人保财险河北省公司,办公室一张姓主任说,人保财险衡水公司所执行保险协会的条款是公司不允许的,目前已责令衡水公司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