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优质车主:可享受更低折扣
买车险的时候,消费者首先看重的就是价格问题了。现在各家公司的报价都很透明,而且大部分消费者都熟悉了那句广告词:“电话车险,多省30%。”
但为何在各大保险公司的电话、网络渠道销售车险过程中,反复都会提到30%这个折扣率?其实绝大多数人是不明白的,只知道买车险最多打到 七 折。
原来,一直以来,保监会对各家保险公司上报的条款并没有限高限低的规定。仅有 2006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做过一次 规定 , 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 ,也就是商业车险投保人最多可享受 七 折优惠, 该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第三点。 如果实行对费率 “ 限高不限低 ” ,其实也就是 说 ,将来只 会 限制各家公司最高保费 而不会限制最低价格 ,在 完全市场化 竞争的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把保费降得更低,即 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可以享受 更大的折扣 。
“这样一来,显然可以让符合条件的投保人获得更大的优惠和利益。比如,连续多年没有出险的老司机,将来投保可能就可以获得更为差异化的报价,A公司可能可以给他六折,B公司则可能给他更优惠。这样,对于消费者而言显然是选择空间更大了。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虽然看上去收到的保费少了一些,但如果真正是吸引了更大量人、车各方面条件都优异的投保者,积累了更多优质客户,那么其实也是对保险公司有利的,因为这批人的理赔率会非常低。”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表示。
当然,也有不少人担心,车险定价往市场化方向上放开,可能引发“价格混战”,特别是一些中小险企可能“赔本赚吆喝”,通过低价策略“搅浑市场的水”。
险企:不得因“无责”拒绝先行赔付
在车险理赔过程中,“无责不赔”也常被消费者所诟病。
比如,A车和B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受损,B车全责,A车无责。但不巧的是,B车没有上保险或者只上了交强险,但A车的损失已经超过了交强险限额。此时,A车向B车车主索要相应的赔偿,但肇事方因故拖延。无奈,A车车主转而向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但保险公司通常会以商业险部分“无责不赔”为由拒赔赔偿。
对此,本次《通知》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行使代位求偿权,先行向车主支付赔偿款,然后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鼓励开发差异化的车险产品
在迈向市场化改革的道路上,此次《通知》特别提出,鼓励各家保险公司差别化开发车险产品。
对商业车险的条款和费率开发模式,可以有三种。包括 参考和使用协会示范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或者 可以在协会示范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 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 则 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另一方面,也为商业车险产品建立了“退出”机制——如果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费率等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上述有关规定的,保监会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