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故障受损 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所属分类:  2013-7-2 21:33:56    加入收藏
介绍


  2006年3月30日,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保险公司投保辽一台斯太尔清障车,按特种车辆保险车损险,保险金额2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20万元,附加盗窃险,不计免赔险。

  2006年11月20日9时10分,司机赵某驾驶斯太尔清障车,在停车场院内移动事故车辆,牵引蒙E283XX解放货车时,因清障车夹具突然断裂,被牵引车辆蒙E283XX解放货车滑下撞到另一台停放的辽 H16XX挂车上,造成蒙 E283XX车和辽 H16XX挂车损失。事故经交警队处理,司机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斯太尔牵引车夹具损失1900元,被牵引车蒙E283XX损失4210元,停放的辽H16XX挂车损失1820元。

 

  焦点

 

  1、本案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斯太尔清障车夹具突然断裂,是一起意外事故,造成三台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被保险车车损险。

  第二、清障车夹具断裂,造成被牵引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第三、停放的车辆损失是否按第三者责任赔偿。

 

  2、涉及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处理。特种车辆汽车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十一)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特种车辆汽车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那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3、由此来看,被保险清障车夹具突然断裂,是车辆本身机械故障,不属于保险责任,因此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被清障车拖带的解放货车,已经因其他原因被拖进停车场,此车的车主己经将车辆交给停车场,这时,该车辆属于停车场代管的财产,当清障车拖带它时,牵引车辆与被牵引车辆成为一体,被牵引车发生的损失应该由牵引车负责,因此,被牵引车不是牵引车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应该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那么,只有被撞的停放的辽H16XX挂车的损失,才符合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

 

  结论

 

  根据案情分析,按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为停放的挂车损失赔偿1820元。

 

  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和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比较多,作为保险人对理赔问题的处理,保险人与一定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规定对号入座,熟练的掌握专业知识,才能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公正地处理事故损失。

2013年4月14日

广义的财产损失如何理解
    【理解2】:指广义的财产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条例》第22条所指“财产损失”与该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含义一致,是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本案判决即是采用了【理解2】对《条例》第22条所指“财产损失”的理解予以判决。笔者认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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