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开车撞上护栏 维修花了七万多元如何理赔
近日,该保险公司对此判决提起上诉。
酒后开车撞上护栏 维修花了七万多元
去年7月16日,高女士的丈夫余先生驾车从北碚区开往主城,行至渝武高速公路上时撞到公路右边桥梁护栏上,受损严重,所幸余先生没有大碍。
第二天,执法部门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对余先生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几天后结果出来了,余先生的血样里检出了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18.5毫克,按照相关规定属于酒后驾车。执法部门以据认定余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余先生修车花去7万多元,心痛不已。这时,高女士想起车是办理了保险的。当年8月4日,她找到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7万多元的损失。
10月27日,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八条第(六)项。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高女士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北碚区法院,称她当时是通过该保险公司电话销售方式买的车险,保险单是打印的,由丈夫代签的字。
免责条款是否明示 原告被告各持己见
法院审理时查明,高女士2008年11月15日为出事车辆买了保险,保期1年,保险单后附有车辆损失综合险条款,该条款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就是双方争议的“免责条款”。
法庭上,高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对免责条款特别明显提示,而不是将该条“淹没”在其他条款里。正是由于免责条款的字体、大小、粗细和其他条款完全一样,他们才忽略了该条款。高女士同时称,保险公司没有向他们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称,高女士的丈夫余先生在签字时已明确看过保险中的条款,他们也向余先生说明了有哪些免责条款,且酒驾肇事属免责条款几乎所有驾驶人员都知道,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免责条款并不显眼 一审法院判决赔钱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单上虽然明明白白写了“免责条款”内容,但没有对免责条款采取加黑等明显提示及明确说明;在审理中,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过明确解释。
法院同时认为,拒赔通知书上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为《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八条第(六)项,是错误引用,正确的应该是第九条第四款。
经审理,法院最近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高女士7万多元修车费。
接到判决书后,该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他们认为免责条款已明确约定,投保人签字认可,应该具有法律效力;此外,他们称拒赔通知书条款引用错误的问题已在庭审中多次改正,应当作为判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