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
所属分类:
2013-7-3 12:49:34
加入收藏
机动车是人类交通方式变革的产物,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机动车的应用大大提高了人们的工作效率,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并且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更新、更快、效率更高的机动车被不断地提供给人们使用。尽管这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高速的机动车带给人类的不仅仅是效率,也同时带来了危险。由于机动车具有较快的速度,同时与人们的工作生活联系较为紧密,,道路交通网络的发展使人们被包围在各种道路之中,时刻面临着威胁。因此,机动车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在各种意外事故中,是数量最多也是最容易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一种。每年全世界机动车意外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达到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
对此,各国政府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技术措施加以控制,但机动车意外事故的数量仍居高不下。这使得人们不得不面对另外一个问题,如何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的利益。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后,法律虽然规定责任方须对受害方进行赔偿,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也对此做出了认定;但由于责任方缺乏必要的经济能力,导致受害方的损害不能得到切实的赔偿。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应运而生了。
世界上最早的一份汽车保险出现在1898年的美国。美国的旅行者保险有限公司在1898年给纽约布法罗的杜鲁门马丁上了第一份汽车保险。马丁非常担心自己的爱车会被马冲撞。当时美国全国只有4000多辆汽车,而马的数量却达到了2000万匹,马车仍然是主要的交通工具。
在100多年之后,如今的美国有2.2亿辆汽车,而马的数量已经减少到200万匹。一个多世纪前还被视为新鲜事物的汽车保险如今已经成为再平常不过的事情。
发展进程
1.萌芽时期
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汽车保险进入我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之旧中国的工业不发达,我国的汽车保险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2.试办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是因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直到 7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拥有的汽车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汽车保险业务。3.发展时期
我国保险业恢复之初的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汽车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汽车保险的需要,适应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事故日益频繁的客观需要。但当时汽车保险仅占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的2%。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动车辆迅速普及和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随之得到了迅速发展。1983年将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在此后的近20年过程中,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尤其在财产保险市场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到 1988年,汽车保险的保费收入超过了20亿元,占财产保险份额的37.6%,第一次超过了企业财产险(35.99%)。从此以后,汽车保险一直是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并保持高增长率,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鼠标只要轻点,就可了解到自家车辆出险后...
查看全文>> 修理厂修车 隐患多
针对高先生的遭遇,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这种情况在人寿并不少见,他们往往会和许多小的修理厂合作,由于小修理厂配件非原厂提供,价格便宜,保险公司便可以少定损少赔付。一位人寿车险的业务员也向记者证实了这个说法:“综合类的普通修理店,用的很多是替代配件,配件来源不同价格可能相差超过30%。而且对于4S店来说,能换的地方就会换,而综合类普通修理店能修就修,不能修才会换。”
但是,人寿公司这种做法,维护了自己的利益,消费者的利却无从保护。
由于小修理厂的配件并非原厂配件,质量往往无法...
查看全文>> 报价并非最终成交价
很多车主抱怨最终投保的成交价,比通过网站或电话得到的保费报价高出不少。
影响保费价格的因素往往有很多,例如驾龄、车龄、三年内的出险记录和汽车品等因素都将影响最终保费价格。而车主往往也会在保险公司给出报价后,被告知“以上价格仅供参考,最终价格以出单为准”。
车险相关人员介绍说,他们一般给市民的报价是结合对方讲述的情况后给出的中间价,存在多退少补的情况。个别保险公司的报价往往是报最低价,真正到了出单的时候,多数都还需要补钱。...
查看全文>> 2012年12月27日
投保合适的商业险全面保障车主生活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交通运输日益发达,交通事故由于车主的马虎大意也逐渐增多,为了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依法获得赔偿,国家规定强制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目前规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12.2万,而当交通意外发生的时候,到底这个限额够不够赔?
案例:车主刘某,2012年1月13日为他的四座小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12年1月13日至2013年1月12日。就在2012年的3月4日,刘某因过失取消了驾驶证。3月18日,刘某驾驶爱车撞倒了怀抱小孩的曾女士,致使曾女士和...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