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费率厘定之偿付原则
车险费率厘定之公平
公平的核心就是确保被保险人的保费负担反应保险标的危险程度,主要在两方面体现:其一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要公平,被保险人的收费要符合保险价格确定的原理,且在费率部分,不该让被保险人负担保险人不合理的利润;其二,在不同的被保险人之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可能有很大的差异,不同被保险人的保费应当要反映出这种差异。
由于保险商品有特殊性,要绝对的公正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要求保险人在确定费率的时候注意公平。
车险费率厘定之偿付原则
确保保险人有充分的偿付能力是保证偿付原则的核心。保险费是保险标的的基本赔偿资金。所以,保险公司厘定的车险费率要有偿付能力。保险费率太低,会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
依照《保险法》规定,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会随实际价值而逐年递减,保险费也会因保险金额逐年递减而递减。这样就会产生新的问题,即新车收费较高,肇事率低;旧车保险费较低,而肇事率较高,旧车损失险修理费赔款高于新车的。保险费不能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又不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因此,一是参照《船舶保险费率表》,制定一个按使用年限分段计费的费率表。二是采用更为简便方法,以不满1年的车损险保险费为基础,使1年以上的保险费=不满1年的保险费,达到每年的标准保险费基本相等,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据此:
1年以上车损险保额×Fn(Fn为第n年费率)=新车购置价×F(F为不满1年的费率)。
因1年以上车损险保额=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n年折旧率=新车购置价×(1-n年折旧率)。
即:新车购置价(1-n年折旧率)×Fn=新车购置价×F
则Fn=F/(1-n年折旧率)。
例如1至不满2年的费率F1=F/(1-1×12×月折旧率)=1.5%/(1-1×12×0.6%)=1.5%/0.928=1.62%……F11=F/(1-11×12×月折旧率)=1.5%/(1-11×12×0.6%)= 1.5%/(1-79.2%)=7.21%,
F12=F/(1-12×12×月折旧率)=1.5%/(1-12×12×0.6%)= 1.5%/(1-86.4%),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则F12=1.5%/(1-80%)=7.5% 。依此类推,推算制定一个新的费率表。
依照《民法通则》第155条中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而现行的机动车保险费率表中的“以上”、“以下”均不包括本数,有悖于法律规定,应当修改。根据推算和法律规定,笔者拟定一个术语合法,计费科学的《机动车损失保险费率表》(略),这样既可以避免因保险金额逐年降低而车损险保险费大幅下降,又可以避免因保险金额超过实际价值而带来的诸多纠纷和道德风险,提高行业形象,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