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
与草案相比,《办法》有三大突出变化:
——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只保留了6种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A1-A6)。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时,是以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已赔付的交强险责任事故赔案为根据;
——扩大了下浮比例。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到20%,上三个及三个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由草案的20%调整到30%。但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仍为10%;
——缩小了上浮比例。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为10%。但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上浮比例仍为30%。
此外,与草案相一致的规定如: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不实行浮动。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无论次数多少,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等。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据悉,由于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依据的主要信息来源是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所以,交强险费率浮动将根据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建立的进程,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实现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双挂钩”。
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依据的主要信息来源是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理赔数据,但由于各地车险信息交换平台建设的进度不一,《办法》规定,已经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的地区,通过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未建立平台的地区,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等方式实现浮动。
郭左践说,目前,全国有上海、北京、浙江、江苏、辽宁、湖南、宁波等8个省市是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浮动,其他地区实行费率浮动都是通过统一的交换软件和交换系统来进行操作。也就是说,只要告知保单号,通过系统就会自动完成信息查询和挂钩浮动的操作过程,而不是通过手工来操作。
而此前据测算,实行挂钩浮动后,将有近90%的被保险车辆在续保交强险时可享受费率下浮优惠。这会对保险公司业务经营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郭左践表示,现阶段向下浮动的比例要大于向上浮动的比例,肯定会造成交强险保费规模的减少。但同时通过这种鼓励措施,可以促进交通事故发生率的降低和减少保险公司赔案数量。两个方面的影响都会出现。但最终不管公司经营结果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不影响费率上下浮动制度的实行,因为费率挂钩浮动是法律规定的。
据了解,交强险经营盈亏及交强险基础费率是否调整与费率挂钩浮动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前者属定价机制,后者是对个体投保人的奖惩办法。如果基础费率进行调整,在基础费率调整后续保的机动车按调整后的基础费率实行挂钩浮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