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实施细则如何解读
买车是好事,但有车一族都清楚购置完新车后还有很多后备手续要办理,购买车险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最近刚买到靓车的林先生就遇到了购买车险的一些困惑。林先生知道要开车上路,必须要购买交强险,但是他对交强险又完全不了解,不知道该怎么购买。于是找了个有空的时间,安安静静上网搜索到交强险实施细则,仔细阅读后,终于弄明白了交强险是怎么一回事。
其实大多数车主也存在类似于林先生这样的问题,甚至有些交了好几年交强险的老车主,对交强险实施细则仍然似懂非懂。而事实上,只有掌握了交强险实施细则,才能更好地利用交强险为自己和爱车提供有效的保障。
那交强险实施细则如何解读
首先,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2006年6月19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向外公布全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并宣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2008年2月1日后,全国交强险实行的12.2万元总责任限额。
广大车主需要了解的是,交强险实施细则并不是全国各地都一样,各个地方会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地的交强险实施细则。
此外,2010年3月份公安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施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酒后驾驶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至15%之间,醉酒驾驶一次上浮控制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酒驾与交强险浮动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据了解全国已有不少地区开始实施这一制度。
实施交强险目的就是要用保险这种社会管理手段,调节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通过保险费率杠杆促进人们安全驾驶,避免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国际通行做法,中国也在逐步借鉴一些科学有效的做法,并结合实际情况,让广大车主更加了解交强险实施细则,有重点地将交通违法行为与保险费率相挂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保险费率按出险情况调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交强险条款细则出台 案例解读四种情况不理赔
解析1:四种情况交强险不赔
小刘开着他的爱车去西单,在回家时不小心撞坏了一辆出租车的保险杠。在赔偿修车费用的同时,司机提出让小刘赔偿几天的停驶费。7月1日后,交强险是否赔偿类似损失?保监会财产险部工作人员表示:“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停驶费。”
条款规定
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被保险人(车主)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予赔付。
解析2:二手车买卖需办交强险过户
小王有一辆桑塔纳,由于他要在明年年底出国,想在明年卖掉。“二手车的保险应该如何办理?”交强险有关条款规定:“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对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险处表示,在二手车买卖中,由于驾车人不同,因此风险也不同,所以要办理交强险的过户手续。而记者从中国人保北分公司获悉,车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变更即可。如果不是本人来办理,代办人还需携带委托书,到保险公司办理。
2013年1月29日
轻微交通事故可以走快速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