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交强险的免赔条款

 所属分类:  2013-7-9 22:26:52    加入收藏
 责任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换句话讲,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赔偿责任损失的一类保险。 它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我们通常所说的机动车交强险就是第三者责任险的一种。

  与商业化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同,交强险条款是由行政法规所确定,非保险公司任意设定,旨在保护道路交通受害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受到侵害时能迅速、即时、有效得到理赔,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减少社会矛盾发生的险种,具有社会保障性的特征。这一点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制定本条例。”可以看出,其强制性的功能在于使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时的赔偿,而非对于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赔付能力的补偿。因此,在保险条款设计上,笔者认为应该着重体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济功能而非商业保险的运作机制。我们知道,保险具有商业性和金融性的特点,保险人作为经营主体是以公司这种以盈利为终极目标的法人形式作为载体,因此,不可必免的要考虑风险、利益,投入与产出比等因素,以避免对公司生产发展不利。作为具有社会保障意义的强制性保险,在免赔条款设计上,《条例》应适当照顾保险公司的这种赢利性,但更重要的是要强调基础保障性,在两者的平衡利益上限制一些免赔条款的适用。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

  七、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八、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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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每次临近车险到期,都免不了要耗损大量脑细胞……众所周知,给爱车投保即求轻松又图省钱,关键还要“东窗事发”后能打赢一笔经济账,如果没两把刷子,说句难听的,谁愿意成全您的这桩“美事”?要想在出险后兜得转,至少先从了解行业规则立身。很多朋友或许都存在诸如此类的疑惑,即交强险费率怎么算?而同为上海人,小编也有着同样的疑虑:既然花钱“买平安”,理应了解费用的去向,上海交强险费率怎么算?可谓道出了所有上海车民共同的心声。   交强险费率的基础知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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