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不买交强险 查获罚双倍
6座以下家庭用车罚2100元,6座以下出租车罚3600元
本报讯(记者柯鸿海 通讯员王肃沁 谭彬)不按规定购买交强险或者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将被处以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记者昨日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获悉,省公安厅、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向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驻粤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出通知,就广东7月1日以来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遇到的有关细节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没按规定购买如何处罚?
自10月1日起,各地公安机关民警在交通事故处理和路面执勤工作中,加强了对机动车辆购买交强险情况的检查。对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查验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查验便携式保险标志;对2006年7月1日前购买和起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公安民警将查验保单或其他相关证明。
对没有按规定购买交强险或者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其中“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按照保险监管部门公布的相应类型车辆交强险基础费率予以确定。
如没有按规定购买交强险或者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将被处以2100元罚款,6座以下出租车将被处以3600元罚款。
新车未办理交强险就开车上路,不但车被暂扣,司机还受到“交强险”金额两倍罚款的处罚。
目前现行的商业三者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但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主都应当投保交强险。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案例:
被告刘某是虞城县李老家乡人,他曾领过建筑队,搞过家庭养殖,是闻名十里八村的致富能人。自2009年春天起他又购买了两辆农用机动三轮车,从事树木的买卖、运输业务。为节省成本,他抱着侥幸的心理,未给自己的车辆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2010年8月11日晚上,刘某驾驶着自己的农用机动三轮车前往山东运送木材。当其自南向北行驶到田界线17KM处时,车辆发生故障,便将车辆停在了路上。这时,原告胡某骑着两轮摩托车从南向北行驶,因天黑下雨能见度低,撞到被告刘某停在路上的机动三轮车尾部,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构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虞城县公安交警大队勘验现场后认定:原告胡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因医疗费等费用赔偿问题,双方达不成协议,原告遂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胡某要求被告刘某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担。被告刘某则辩称,对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直接按责任分担,不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双方就具体赔偿数额争执不下,达不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交强险制度。交强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公益的性质,旨在充分有效地保障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被告刘某不给自己的机动车购买交强险,本身已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当其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又不能单纯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201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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