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路政和运管执法行为规定的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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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0 23: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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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六)处理适当。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受理控告、检举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为检举、控告人保密。严禁对检举、控告人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L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纠正其违法行为,可以暂扣其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书;情节严正的,可建议其所属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一)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不文明执法的;
(四)拒不接受执法监督的。
第十九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俊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害的,由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赔偿。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贵令有故意或者瓜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013年3月18日
新《保险法》规定第三者求偿权 强化对第三者的保护 规定第三者求偿权 强化对第三者的保护
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商业三责险条款依据新《保险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