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运车辆被罚 是何故

 所属分类:  2013-7-11 14:26:08    加入收藏
 把“包车”按“班线”罚

       1.扣车K1天罚欺3万

       2005年春节过后,安徽旅游客运车队的几名司机受公司派遣,参加了徽阜阳汽运集团组织的春运包车运输。包运的是由安徽界首至浙江省沮州的返城农民工。车辆有合法运输证,有省际旅游客运标牌,乘客是与包车的阜阳汽运集团界首汽车站结算车费。

       汽车行至安徽B市环城路时,被运管的两辆车追堵。运管人员以“搜自从事班线客运”要罚3万元。司机出示了道路运物证和汽运公司的借车证明。运管人员不认,强制扣车,并调来两辆豪华大客,驳载了车上的乘客。

       司机拿不出3万元罚款,车被扣3天。直到车队马经理凑足3万元交到银行,运管才放车。为此马经理还付了1700元“驳客”费。“驳客”费是稽查人员收取的,没给发票,只给了一张手写白条。

       2.    N结论”是怎样得出的

       当时运管拦车后,只找了车上的几个乘客查票并提问。因为乘车农民

   工是通过客运代办点买的票,说不清运输企业之间的票务关系,运管人员就认定“未取得班线客运经营许可,搜自从事班客运经营,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决定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马经理向运管部门出示的承包劳务证明写的是:“沿途各交通检查站: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快捷、舒适地出行,繁荣发展我市经济建设。春运期间,由于我站运力不足,经与对方运输行业协商,现借调该单位苏Cx xxxx号车,来加强我站运输力盆,敬请贵站给予方便为盼!”阜阳汽运集团界首汽车站在证明落款处盖了公章。

       界首汽车站王经理说:“春运期间,滞留在界首汽车站的返城农民工特别多,车站压力很大,从春运大局出发,我们和他们车队签订了调用十二辆车的劳务合同,由我们来和车队结算费用,我们组织的客源都是直达温州的农民工。马经理的车是我们雇用的。”

       3.认定无事实依据.引用条款无关

       安徽B市运管的处罚是按“从事班线客运”认定的,但引用的却是不沽边的条款。

       运管引用的是(道路运输条例)第六一I一四条,全文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被罚车辆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当场出示了证件,《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与具体事实并无关系。

       4.复议超期,交通局不受理

       交过罚款后,直到5月10日,马经理才向B市交通局提请复议。他说:“搞运输多年,形成一种观念—行政告状难.遇到执法不公,我们习惯于一忍了之。所以犹豫了很久,才决心一试。”

       5月17日,交通局回复了《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是: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已超过规定的15天的申请期限。

       接到不受理决定已是行政诉讼期限的最后一天。马经理用快递邮件向事发地法院提起诉讼。

       马经理在诉讼中提出两个理由:

       1.(条例》概念被偷换。司机出示了车辆运轴经营许可证。执法方把《条例)第六十四条中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概念换成“道路班线运营许可”的概念。适用条款不准确。

       2.被偷换的概念也与事实不符。马经理认为,运管不仅偷换了法律概念,而且,指认当事司机“从事班线运营”的事实也不成立。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斑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车客运则是以运送团体旅客为日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途经线路行驶,按行驶里程或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当事车是由汽运公司借调从事包车客运,而且是从一地承运去往同一地点的农民I几。这种特点并未满足“班车客运”的定义要件。而是符合“包车客运”的定义要件。当事车辆载客出发于界首市,在B市只是路过,未曾停靠任何客运站,也未在B市揽客,运管是在路上拦车检查,指认我们“从事班线客运”没有证据。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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