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费的缴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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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2 21: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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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是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的墓本义务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的义务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对于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法律没有禁止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做自由约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条款》第三十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条款》的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是在没有违背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约定的。因此,条款的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01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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