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各附加险条款的解读
1. 车上责任险条款 : 本保险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车载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赔偿限额
车上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人数及每一人的赔偿限额均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三条除外责任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货物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 、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3 、驾乘人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客车上所载货物;
4 、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5 、其它不属于本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吨(座位)为准,进行核赔。
1 、车上伤亡人员的赔偿: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投保座位数内,按实际伤亡人数计算赔偿;如果伤亡人数超过投保座位数时,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载明的该项保险每座限额;
2 、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3 、每次赔款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比率及办法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相同。
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车上人员, 0.6% ~ 1.2% ;车上货物, 0.8% ~ 3% 。
保费 = 赔偿限额×费率
2.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本保险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一、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毁损,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的费用而无法追回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款均实行 20% 的绝对免赔率。
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 15% ~ 30%
保费 =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费率
3.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本保险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一、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所载货物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项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款均实行 20% 的绝对免赔率。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 0.5% ~ 1%
保费 = 该附加险的赔偿限额×费率
4.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停放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的单独破碎(不含灯具、车镜玻璃),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对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不予负责。
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 0.1% ~ 0.5%
保费 = 车辆损失险保险价值×费率
5.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第一条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因发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本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 、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2 、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3 、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本附加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九十天。
第三条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1 、车辆被扣留其间的损失;
2 、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停驶损失;
3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及修复时间的损失;
4 、到期末续保,停驶超过保险有效期的部分。
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 5% ~ 20%
保费 = 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日赔偿金×费率
6. 自然损失险条款
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一、办理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责任的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不,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该车辆的实际损失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付。本保险的绝对免赔率为 20% 。
二、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明火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或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本身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 0.25% ~ 0.5%
保费 = 该险保险金额×费率
7. 新增设备损失险条款
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一、本附加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投保车辆在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附加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二、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考试大整理
三、该项保险的保险金额以新增设备的购置价值确定。
四、新增设备单独被盗或丢失,不属本附加险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按照车辆损失险的费率执行
8. 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
本保险为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其它附加险(不含盗抢险、自燃险)的特约保险,被保险人在办理上述有关险种的同时,可另缴保险费办理不计免赔特约保险。
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因发生所投保险种(不含盗抢险、自燃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责应承担的免赔金额 ,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013年4月13日
交强险“无责赔付”有否改进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