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续保时可以享受无赔款优待的条件
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行车,认真履行防灾减损义务,减少和避免保险事故,在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还规定了无赔款优待条款。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中明确指出:“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F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
无赔款优待条款是指保险车辆在上一保险期限内未发生赔款,在下一年续保时可以享受减收保险费的优惠待遇。但是,为了适应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一些保险公司对无赔款优待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保险车辆续保时可以享受无赔款优待的条件是:
(1)在上一保险期内未发生过赔款。针对这一点,各保险公司的做法有所不同。有的保险公司把在上一保险期内未发生过任何一个险别的赔款作为续保时核定无赔款优待的必要条件;有的保险公司对使用相关主险条款及其对应附加险条款保险的,把是否发生该主险及其对应附加险赔款作为核定该主险及其对应附加险续保时是否可以享受无赔款优待的必要条件。
(2)上一保险期限满甲年,本次续保期限满一年。
(3)在上一保险期内保险车辆未发生所有权转移。
(4)按期续保。
需要注意的是:
(1)被保险人只能享受所续险种的无赔款优待,即上一年度投保而本年度未续保的险种和木年度新投保的险种,均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2)无赔款优待应按辆计算,在同一保险单内未出险的车辆续保时均可享受。
(3)无赔款优待金额以续保险种本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数,计算公式为:
无赔款优待金额=续保险种本年度应交保险费x无赔款优待比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办理续保手续时,业务人员应认真查阅原保险单副本、批单副本、立案登记簿,逐车核实有无出险和赔款记录,对符合享受无赔款优待的车辆,计算无赔款优待金额,在保险单特约栏中注明并相应核减应收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续保时享受了无赔款优待,但事后发现在上一保险期内发生过赔案或期满后补报赔案,应予以追回给予的无赔款优待金额或在支付赔款时扣除已享受的无赔款优待金额。
假设一辆车上一年投保了三个险种――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今年续保时投保三个险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险,其中车辆损失险应交保险费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应交保险费为1000元,不计免赔特约险应交保险费为600元。今年一共投保了3个险种,总的应交保险费为3600元。
但是在3个险种中只有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险种是续保险种(去年投保了,今年继续投保),去年投保今年未保的全车盗抢险和今年投保去年未保的不计免赔险都不是续保险种,因此这辆车今年投保时应获得的无赔款优待是:
无赔款优待金额=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
=(车辆损失险应交保险费+第三者责任险应交保险费)×10%
=(2000+1000)×10%=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