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过户 交强险如何处理
据市二手车交易管理协会统计,今年1-5月,本市二手车累计交易量为82245辆,其中仅轿车交易量就达到43603辆。随着车辆所有权转移,保险权益人也需要随之转变。但车主在完成二手车交易后,变更交强险被保险人的申请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只能先把之前的交强险先退掉,然后重新投保。
于是,很多二手车在交易完成后遇到了这样的尴尬:车损险、三者险等商业保险可以变更,而交强险只能先退后买。这件事也就意味着,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投保日期不统一,车主每年要分两次缴纳车险保费。
变更仅限带牌交易
交强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车辆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副秘书长孙维康表示,机动车过户有两种可能,带牌或不带牌。在上海,带牌机动车转让的情况可以进行交强险合同变更;不带牌的二手车交易,由于行驶证号码也将发生改变,因此交强险合同无法变更,只能先退再重新投保。
据了解,上海地区交强险投保必须通过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验证车辆行驶证,避免同一辆车重复投保交强险。
二手车交易市场设有保险代理点,代理全市10多家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带牌交易二手车申请交强险合同变更,只能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到发放新行驶证的这段时期内,车主凭相关单据当场到代理点办理交强险变更被保险人的批改手续。交强险到期后,再凭新行驶证重新投保,交强险保费不浮动。若等到新行驶证生效,车主再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信息平台会因行驶证不符,拒绝变更申请。
经办人为佣金劝退保
虽然带牌交易可以变更交强险,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不少带牌交易的车辆,实行了先退保再重新投保的方式。
业内人士指出,一方面,有些车主错过上海车辆联合信息平台规定时间段,导致交强险合同无法变更;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合同变更的流程,也很容易给客户的申请造成麻烦。
笔者以客户的身份,拨打了沪上多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客户热线。其中,太平洋产险95500客服专员表示,车主需要通过当初车险的经办人,申请交强险合同变更;平安财险95512客服人员表示,分公司不能直接处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需要由代理人递交批改申请。
然而,事情并没有客服人员说得那么简单,大部分车主找到当初办理车险的经办人后,遭遇的仍是保险公司拒绝变更。据知情人士透露,由于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业务,经办人或机构无法获取任何手续费。因此,一些经办人或经办机构会假借保险公司的名义,要求车主先办理退保手续,再进行重新投保。
专家建议,为确保二手车交强险的顺利交接,保险公司可以向相关经办人或机构,在手续费外列支适当的服务费用,以提高代办人员的积极性。
商业车险迁就交强险
目前交强险与商业车险实行保单分开管理,保险公司会向投保人签发两张单独保单,即交强险保单和商业车险保单。车辆交易过户,交强险大多采取了先退再投保的方式,而商业车险却是办理的合同变更。也就是说,交易后同一辆车会有两个投保日期,无疑又是增添了车主的麻烦。
某保险公司车险运营部人士认为,明知会给车主带来诸多不便,但很少会有保险公司告知车主如何才能降低投保成本。车主分开两次投保,对保险公司信息管理也是很大的麻烦。以三者险为例,一旦商业三者险也纳入费率浮动,不同时间段内交通事故情况和交通违法情况如何计算,费率浮动是否要叠加,都会增加保险公司业务管理的成本。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副秘书长孙维康表示,只要遵循商业险迁就交强险的原则,统一投保日期的操作并不难。车辆所有人可以在商业险保单到期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延期至交强险的到期日;反过来,也可以申请商业保险提前退保,虽然要损失一定的保费,但能省去保费一年两缴的麻烦。
起签发的交强险保单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可目前就车辆过户(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交强险保费应如何缴纳一事,该暂行办法却给人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对此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的含义,运用系统解释方法在暂行办法中应是收取交强险基础保险费之义,那么在车辆过户即所有权转移前已实行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的,在过户后就应增加或减少保险费以达到交强险基础保险费。在具体操作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指导下制定并要求保险公司执行的《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8版)也作了如此解释,如其第5节3条规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一)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指本地过户)”。由此可得知,在保险期内车辆过户后的交强险保费,与过户前的交通事故情况无关,重新以交强险基础保费来计算缴纳。
但是对于在保险期满后,车辆过户后的交强险保费该如何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中并未规定,《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8版)也未涉及。这里如进行类比推理,那么车辆过户在保险期满后同于上述在保险期内实行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即也与过户前的交通事故情况无关,重新以交强险基础保费来计算缴纳。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8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这里似乎存在着矛盾之处,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被保险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情况会影响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率,体现了我国车辆保险的从车原则;而暂行办法规定,过户后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即车辆过户前的交通事故情况,不影响过户后的交强险保费的计算,体现了车辆保险的从人原则。那么保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不同之处,有悖法理,存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除非对强制保险条例第8条中的被保险机动车作车主不变的限制解释,即被保险机动车只有在同一车主来年续保的情况下才发生交强险费率浮动)。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车辆过户后交强险保费的计算所体现的从人原则,与办法中其它内容所体现的从车原则不统一,与办法颁布时所主张的从车原则也不符(可参见当时保监会的新闻发布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