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方案
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全文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
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8〕27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上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的请示》(中保协发〔200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二、调整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方案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执行。现行的交强险保单采取加盖批注的方式可继续使用至2008年3月31日。
三、调整后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实施后,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调整后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被保险车辆责任情况死亡伤残
赔偿限额医疗费用
赔偿限额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
被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有责任50000元8000元2000元
被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无责任10000元1600元400元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基础费率表
车辆大类序号车辆明细分类保费(元)
一、家庭自用车1
2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1050
1100
二、非营业客车3
4
5
6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1000
1190
1300
1580
7、8、9、10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950
1070
1140
1320
三、营业客车11
12
13
14
15 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
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
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1800
2360
2580
3730
3880
16
17
18
19 营业城市公交6-10座
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
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
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2250
2520
3270
4250
20
21
22
23 营业公路客运6-10座
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
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
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 2350
2620
3420
4690
四、非营业货车24
25
26
27 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
非营业货车2-5吨
非营业货车5-10吨
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
1200
1630
1750
2220
五、营业货车28
29
30
31 营业货车2吨以下
营业货车2-5吨
营业货车5-10吨
营业货车10吨以上1850
3070
3450
4480
六、特种车32
33
34
35 特种车一
特种车二
特种车三
特种车四 6040
2430
1320
5660
七、摩托车36
37
38 摩托车50CC及以下
摩托车50CC-250CC(含)
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120
180
400
八、拖拉机39
40
41
42 农用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
农用型拖拉机14.7KW以上
运输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
运输型拖拉机14.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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