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附加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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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5 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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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附加盗抢险是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或被抢劫,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损失。在车辆被盗抢三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附加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原则是:
保险车辆的零部件或附属设备失窃,没有构成全车被盗,不属保险责任。
整个保险车辆被盗后,经由公安部门立案,在三个月以上仍未找到者属保险责任;在三个月内查获,但发现车辆已遭破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这种因全车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也属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三个月以上,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取得车车权益转让书后,可按规定予以赔偿。当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车辆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给予赔偿;当保险金额低于车辆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
若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公安部门将被盗抢车辆查获,可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并撤销其权益转让书,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收回原车,则该车所有权归保险公司。
如果车辆被盗抢是由于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对车辆管理不善所致,因其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免赔20%。
该附加险的保险费为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的20%~30%,即盗抢保险费=(车辆损失险基本保险费+保险金额X费率)X20%~30%。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5000元。 第五条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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