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市场的地位
1. 保险市场的含义
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狭义的定义),也可以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广义的定义)。现代保险市场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有形市场的概念,即保险市场核心内容的交换关系通过确定的地理场所实现,也可以通过各种现代媒介,包括电话、因特网等实现。
2. 保险市场的主体
保险市场的主体是指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保险商品的供给者、需求方和充当供需双方媒介的中介方。
(1)保险商品的供给方:是指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产品,承担、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各类保险人,包括国有保险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保险公司。
(2)保险产品的需求方:是指保险市场上所有现实和潜在的保险商品的购买者,包括个人投保人和团体投保人、企业投保人和独立投保人、私营企业投保人和国有企业投保人等。
(3)保险市场的中介方:主要是指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充当保险供需双方媒介,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主要有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市场的中介方还包括公证人、公估人、律师、精算师等。
3.汽车保险市场的地位
汽车保险在保险市场中地位的认识,是指导这一业务健康发展的关键,应当明确汽车保险在保险市场,特别是在财产保险市场中的重要地位,这种重要地位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重要地位是由汽车保险被保险人的广泛性决定的,汽车保险不再是以企业和单位为主要对象的业务,而逐步发展成为以私人为主要对象的业务,汽车保险正在成为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个险种。
(2)汽车保险,尤其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在稳定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特殊作用,使其不仅仅是合同双方的经济活动,而逐步成为社会法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与其他保险不同,由于汽车保险的出险率高,保险人的理赔技术和服务将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它将直接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4)就保险市场,尤其是财产保险市场而言,汽车保险业务所占的比例已经对整个市场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角度,还是从监管部门对于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的角度,汽车保险均具有突出的地位。
根据以上4个方面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汽车保险不能简单地视为一种普通的经济合同关系,因为,它对于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已经超出了合同双方的范围,成为一种具有一定社会意义的经济制度,因此,也就对汽车保险的经营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保险市场机制
所谓保险市场机制是指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现代意义的市场是以市场机制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系统和体系。市场机制的具体内容包括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及其相互关系。
保险市场机制是指将市场机制一般引用于保险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但由于保险市场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的独有特征,市场机制在保险市场上表现出特殊的作用。
2013年1月2日
平安产险在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大幅下降的基础上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