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是否可以在异地投保交强险?
一、交强险实务中规定,投保交强险时应提供投保机动车的行驶证复印件和驾驶证复印件,新车无行驶证,提供什么?有些车辆被保险人与行驶证的车主不一致,个别地市车管部门不给检车时,应如何处理?
答: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新车首次投保交强险时,应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由于牌照与行驶证同时取得,可在新车取得牌照进行保单批改时,再要求投保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允许投保人、被保险人、行驶证车主不为同一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行驶证车主不为同一人时应在特别约定中注明实际车主。
二、投保交强险实务规定要提供行驶证和驾驶证;对于单位车辆,驾驶人员不固定,驾驶证应该提供谁的?实际操作中随意提供一个驾驶证的可能性极大。而且有些个人车本人并非实际车辆使用人,本人无驾驶证,投保时该如何解决?
答:机动车在投保交强险时,对是否提供驾驶证不做强制性要求。其他商业车险是否提供,由公司自主决定。
三、交强险实务规定:“已生效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时,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所有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及报失认定证明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保险人申请的审核,并补发相应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什么是报失认定证明,具体指什么?
答:为便于操作,不再要求提供报失认定证明,投保人只需提交书面补办申请。
四、如何对丢失或损毁的保险单和保险标志进行管理。如果保户的交强险单证与标志丢失或损毁,怎么办?补办手续是什么?
答: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补办问题:
1、被保险机动车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投保人向承保公司申请补办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补办申请。
补办申请中应包含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发动机号、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还需说明损毁或者遗失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类型,损毁或者遗失的原因。如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补办申请中加盖公章。
2、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保险人申请的审核,并补发相应的交强险单证、交强险标志。
补办交强险保险单、定额保险单的,保险公司应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信息。
补办交强险批单和交强险标志的,申请人应提供交强险保险单或定额保险单正本。补办内置型交强险标志时,保险公司应对机动车原交强险标志贴放处进行审验,检查原标志是否损毁或遗失。
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因损毁而申请补办的,保险公司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损毁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向保险公司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确认,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3、保险公司补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重新打印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应与原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内容一致。
4、对原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应在计算机系统内作“作废”处理。作废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应能通过计算机系统查询。
交强险保单、标志、保险公司补办不应收取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单证、标志补办申请
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名称/姓名)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致交强险_____________车的(保险单/定额保险单/批单/标志))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损毁/遗失),特申请补办。
机动车交强险基本信息如下:
号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五、挂车的交强险保险标志的粘贴问题。交强险实务中规定,便携式保险标志使用范围是摩托车、拖拉机。因挂车与主车连挂的变动性较大,挂车是否也适用便携式保险标志?
答:挂车投保交强险,可视同摩托车发放便携型交强险标志。
六、过渡期商业三者险保险单,极有可能被司法部门当做强制保单处理,请对此予以明确?
答:最高人民法院已在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明传电报(2006)民—他字第1号函复中明确:将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七、费率方案中“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间接方式如何界定?
答:间接方式是指机动车不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但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间或将机动车租借给他人(自然人或法人),且承租人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八、交强险条款第二十三条(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投保人可解除交强险合同,解除合同日期为公安机关证实丢失日期,还是投保人提出申请次日?
答:解除合同日期以公安机关证明丢失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解除交强险合同申请的次日起。
九、交强险第十条(四)规定,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但如果受害人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同时起诉,诉讼费用也会判处保险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如何处理?
答:如果受害人将保险公司作为诉讼案件的主体之一,同时起诉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法院判处保险人应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时,保险人应按照法院判决执行。
十、交强险条款第八条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否意味着未经诉讼的索赔案件中,交警调解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人可不接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该解释应作为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对提起诉讼的索赔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要根据该《解释》,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有关处理方法应严格按照《道交法》第72条和74条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按照交管部门要求,半挂型货车主车和挂车必须是两副牌照,行驶证也为两个。交强险费率方案规定,主车和挂车必须分开投保,但主车行驶证并未证明其载重吨位,主车投保交强险其费率如何确定?
答:对于当前大量存在的牵引头的机动车(非集装箱拖头),按照“特种车二”费率承保。
十二、机动车是否可以在异地投保交强险?
答: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关于统括保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有关异地承保的规定精神,保险公司不得主动招览异地交强险业务。但是,在具体操作中会有部分异地车辆(登记注册地在异地)在本地长期使用的实际情况。从方便客户保险服务的原则出发,对异地车辆要求在本地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应了解车辆使用情况后,对确属长期在本地使用的车辆应给予承保交强险。例如:各地在京办事处的车辆可在京投保交强险。
十三、新车是否发放保险标志问题。新车投保交强险时没有牌照,而保险标志要求填写牌照号,在实际操作中是等新车上完牌照后再发放交强险标志还是先发放标志,上完牌照后再出具批单更改牌照号?
答:未取得牌照的新车,可发放交强险标志。可以发动机号或车辆识别代号代替车牌号码打印在交强险标志上。
十四、什么样机动车适用拖拉机费率?
答:由农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的机动车适用拖拉机费率,按照对应的拖拉机种类,确定费率水平。
十五、交强险的费率是随车还是随人浮动?
答: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十六、大型企事业单位不需上路的场内车辆、园林洒水车、无牌照车辆是否需要投保交强险?
答:《条例》规定,机动车如果不上道路行驶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临时上路行驶的可以投保短期交强险。此外,大型企事业单位不需上路的场内、无牌照车辆,如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主动要求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得拒保。
十七、企业或个人机动车提车未上牌照、未确定使用性质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费率?
答:1、企业或个人机动车提车未上牌照、未确定使用性质的情况下,所有车辆按企业非营业客车或非营业货车费率。
2、机动车提车未上牌照时,按短期交强险投保,并发放交强险标志(标志上应注明保险期间)。
十八、定额单发票是否可以手工填写?
答:可手工填写。
十九、投保人是否可单独购买商业性机动车保险?
答:可以,但保险公司应明确告知赔偿方式并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及时购买与之相对应的交强险。
二十、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的交强险合同如何处理?
答: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保险人不得接受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明确告知投保人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议投保人先过户,变更所有权后,再按照《条例》要求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
二十一、交强险标志是否要盖章?
答:便携型交强险标志必须加盖承保公司专用章。
二十二、投保人退保时无法提供保险单和交强险标志时如何处理?
答: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确认,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可进行退保。
二十三、交强险到期后投保人未及时投保,其脱保期间的保险费是否需要补交?
答: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处罚。保险公司不能向投保人补收脱保期间的保险费。
二十四、对部分车种的费率适用问题?
1、正三轮摩托车费率适用
按照摩托车排气量分类执行相应的费率。
2、教练车的费率适用
用于驾驶教练的机动车适用于非营业性车费率。其中客车适用企业非营业性费率,货车适用相应吨位的非营业性费率。
3、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的费率适用
按照“特种车一”费率的50%承保。
4、半挂牵引车的费率适用
半挂牵引车(非集装箱拖头)适用牵引车费率。
5、运钞车的费率适用
运钞车适用“特种车三”费率。
6、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机动车费率适用
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机动车适用企业非营业客车或非营业货车费率。
7、城市公交车费率适用
按照其行驶证上核定的载客数作为其座位数,并适用相应的费率。
8、个人货车费率适用
按其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中明确的使用性质确定适用费率。
9、10座以上家用车费率适用
适用家庭自用车6座以上车型费率。
10、租赁车辆的费率适用
所有人为汽车租赁公司的机动车,无论承租方的单位性质、租赁用途以及租赁期限,均适用“营业出租租赁”客(货)车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