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制度实施的依据
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国际上普遍建立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国际上普遍建立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规定了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和原则。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确立交强险制度,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定了交强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成为交强险制度实施的最主要的法律规范。
交强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主要功能是:对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与传统商业三责险相比,交强险在保障范围上有非常显著的扩大。一是采取了严格责任的赔偿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机动车方是否存在事故责任,无论事故责任大小,承保公司均需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未设定任何的免赔额或免赔率;三是除法律规定外,几乎无任何其他除外责任。
交强险不是一项孤立的制度,而是一个涉及到立法、司法、交通、运输、保险、财税、医疗等多个领域的系统工程。《条例》对各有关部门在交强险制度运行上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涉及五大部门,其中: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审批保险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的资格,审批交强险基础费率;公安交管部门、农业机械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的投保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会同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负责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卫生部负责组织制定用于指导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交强险费率与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保监会、公安部、农业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交强险与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共享机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负责规定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交强险实施两年半来,已就社会关心的基础费率及责任限额问题进行了首次调整,调整之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整体费率平均下调了6.8%。新版交强险自2008年2月起实施至今。
交强险在现行的12.2万元总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交强险现行的基础费率共分43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和挂车9大类43小类车型实行不同费率。如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全国统一的基础费率为每年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