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肇事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7-19 11:42:35    加入收藏
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街,有错!快速路上刹车不及时撞上了别的车,错上加错!可就是这样的驾驶员,居然在肇事后还将受害车辆投保交强险的 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并由此获得12.2万元赔偿金……最近一段时间,这样一则看似荒唐的“撞了人还打官司索赔”的案件,正成为不少保险论坛里的热门话题,也引发了人们对交强险制度的新一轮思考。

  “太没道理了,这不是在鼓励肇事么?”不少看过此贴的网友表示愤怒且难以理解。而有网友则尖锐地指出,正是交强险采取“无责赔付”的规定,才导致了如此“离奇”的判决发生。

  曾因“无责赔付”而饱受争议的交强险,这一回,又因同一问题再次处在了风口浪尖上!

  事件回放

  怪事 撞了人还打官司索赔

  记者发现,这则被众多保险网站相继转载的案件来源于4月底青岛某报的报道。根据报道,该事件的经过如下:

  2008年12月7日下午4时许,市民付某驾驶无牌摩托车沿烟青路快速行驶,因刹车不及时撞到了前面顺向行驶的摩托车,导致摩托车驾驶人杨某与乘坐人国某受伤,两辆摩托车也被撞坏。随后,即墨交警大队的民警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了调查,并认定付某没有相关的摩托车牌照与驾驶证,而且付某在行驶中并没有与前车保持足够车距,因此付某负全责,而杨某与国某无过错,不负责任。

  不想,2009年8月,作为交通事故肇事方的付某却把受害方的杨某与杨某投保交强险的 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种损失,包括医药费近9万元,误工费1.3万余元,以及残疾赔偿金3万余元,甚至还包括精神抚慰金(法院没有认定)等,共计14.1万余元。对此,即墨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支持了付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给付某12.2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作为被告的 保险公司不服,认为公司只应在交强险中的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总保额的10%左右,赔偿1.2万余元。为此,该公司上诉至青岛中院,要求改判,而青岛中院审理认为原判没有问题,而 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因此于2010年1月25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 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引发争议

  “这不是在鼓励肇事么?”

  就是这样的一则案例,经众多保险网站转载后,在网上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我简直被雷倒了,这不是在鼓励肇事么?”网友萱萱表示,作为一位守法的车主,她对这样的判决确实感到无法理解,她觉得交强险不应该“让肇事者获利”。萱萱还担心,交强险的规定让肇事者获得了不应获得的利益,结果导向可能会使得一批人故意“碰瓷”,最终造成违法增加。记者发现,不少网友与萱萱一样,持类似的态度。

  然而,部分懂法律的网友则表示判决很正常,“法院判决没有问题,是符合道交法及交强险条例的。”因为根据交强险条例,在交强险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者过错的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根据目前规定,有责的赔付限额是12.2万,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金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金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金2000元;而无责任的赔偿金则为总额的10%,其中,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金为1.1万元,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金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金100元。

  “付某为什么能告得赢呢?关键是交强险采取‘无责赔付’的原则,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例中,受害方杨某即使没有过错,其投保的 保险公司也应该按照无责赔付的原则赔偿给付某。”据此,网友“胡铁花”表示,出现这种“撞了人还打官司索赔”的怪现象的根源还在于交强险“无责赔付”存在某些漏洞,让人钻了空子。

  保险公司

  不稀奇 肇事索赔成功很普遍

  这种“撞了人还打官司索赔”的事情仅仅是个案吗?上周记者就此采访成都多家 保险公司,得到相似的回复,“你们觉得怪,其实不稀奇,类似肇事索赔成功的案例其实很普遍。”

  采访中,一位保险人士老张还给记者讲起了他自己前两年的一次遭遇:那时交强险还刚刚实施,一天老张在三环路与别人发生追尾,老张全责。报警、处理事故、修车,一切都非常顺利,但到最后的一个环节,老张卡壳了。按照当时交强险“无责赔付”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责一方将向对方赔付400元的车辆财产险(目前是100元)。老张把电话打到对方那里,对方一听就火了:“你撞了我还要我赔钱,不可能。”因为需要对方提供车辆行驶证、身份证、交强险等的相关信息,老张只能继续打电话,可对方几次挂断了电话。无奈之下,老张求助交警,交警给出的答案是“到法院起诉”。

  “因此,当时我就知道,到法院起诉是获得赔付的一个办法。”老张告诉记者,青岛这个案子之所以引发网上关注,因为它汇集了诸多不合理因素:因为肇事者是无证驾驶的,此外,一般的案子都是受害者去告,而这次是肇事者是原告。

  “现在找 保险公司打官司索赔的越来越多,有责无责都来索赔,而按当前这种‘包赔’的判决方法, 保险公司支出的赔偿金肯定超出当初的估算。”成都某 保险公司车险部李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不少 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实际处于亏损状态,如果照此赔下去,按照交强险“不盈不亏”的原则,最后只有涨价来解决,最终受损的还是所有车主的利益。

  很为难 判决标准不一

  事实上,在保险业内部,对交强险是否应该承担在醉酒、无证驾驶等情况下造成的人身伤亡责任持不同意见。 保险公司方面认为此类情形是严重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严惩,若要 保险公司埋单,不但无法惩治肇事者,而且还容易出现守法者为违法者埋单的不公平现象。“如果是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不管起诉方是肇事方还是受害方, 保险公司都不应该赔。”不过,老张承认,这一观点目前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因为在诸多此类判决中,法院的判决依据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并未说“醉酒、无证驾驶”等可以免责。

  此外,对于上述案例中肇事车车主获赔12.2万元的判决,相关人士也发表了不同意见,“即便退一步讲, 保险公司要赔付,具体数额也应按‘ 交强险条例’第23条的分项原则进行。”某 保险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交强险条例”第23条规定,交强险的赔付是分“项目 ”的,且每一项赔付金额都有上限:死亡伤残赔偿金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金1万元 ,财产损失赔偿金2000元,无责任的赔偿金则为总额的10%,赔付总额为12.2万元。以上述案子为例,由于杨某在交通事故中完全无责,按照该分项原则,杨某投保交强险的 保险公司自然只承担10%的无责任赔偿限额,即赔付1.2万元。

  不过,当地法院的判决依据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而且,根据2008年2月1日推出的新版交强险,其赔付总额为12.2万元,因此,法院就在12.2万元的赔付范围内进行判决。这也就是说,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只要受损在12.2万元以内,都能获得全额赔付。

  据了解,法院的这种“非分项判决”原则有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交通事故中的双方能得到较高的赔偿额度。而目前,“分项判决”与“非分项判决”这两种判决意见在国内不同地区都存在。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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