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驾车上了妻子 如何理赔
40岁的李女士和丈夫陈先生都是河南人。几年前,两人到宁波做物流生意。2010年年底的一天,李女士像往常一样,给丈夫帮忙。陈先生在倒车的时候,不小心误伤了李女士。这下伤得可不轻。李女士前前后后因医药、护理、误工等原因,损失了近5万元。
还好,有保险。误伤自己的车辆是他们自家的,买的时候,写的是她的名字。但是,当李女士找保险公司时,却被告之拒绝理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他们曾和李女士签订过交强险保险合同,合同里明确规定,受害人并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也就是说,李女士作为被保险人,自身并不在理赔范围之内。交强险赔不了,商业险也因为同样的理由,拒绝理赔。无奈之下,双方于去年年底上了法庭。
本人不属交强险理赔对象但在商业险范围内仍须赔
其间,还有一个决定事件最终解决的小波折:经专业部门鉴定,在保单上签字的,不是李女士本人。不过法院认为,交付的保费是李女士本人,因此,李女士是认同这个合同的,保单仍然有效。
对于理赔范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交强险属强制险,并是为保险人、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法律救助的。因此,李女士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对象。但是,商业险却不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自身的“免责条款”应当明确向李女士本人说明。但因为保单上的字都不是李女士签的,保险公司存在重大瑕疵,“免责条款”也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向李女士赔偿近4万元。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法定保险,必须购买。目前责任限额分为有责和无责两种,即有责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有责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和有责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合计12.2万元;无责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无责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和无责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元,合计1.22万元。商业险,有很多种类,包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等,与交强险有密切关联的应该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选择购买的,限额一般分为5万、10万、15万、30万和50万。
赔偿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之间、机动 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由机动车辆一方的保险公司先按照有责或无责限额对对方车辆、人员和财产损失等按交强险分项限额进行赔偿,剩余部分,有各方当事人根据过错责任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机动车辆一方如果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依法赔偿后,则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此赔偿是不分项目的,只要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保险公司均得赔偿。也即,交强险赔偿在先,只要车辆一方有责,责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必须全部赔偿,剩余部分才进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按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简单地说就是交强险先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而且不划分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只区分有责和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