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 出险如何理赔
某某市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持有B2驾照驾驶中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一死一伤。赔偿受害人235000元后,提交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无照驾驶”为由拒赔。诉讼阶段在开庭过程中,代理人据理力争,后在法院对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获得交强险理赔。
本案所涉及原告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行为是否属于交强险免责范围内的问题。
一、无证驾驶、未取得驾驶证资格和驾驶这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无证驾驶的定义:无证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获取或持有与所驾车型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该机动车。无证驾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有其中之一的均可认定为无证驾驶):
(1)机动车驾驶人在未经过专门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驾驶技能训练与考试,进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为无证驾驶
(2)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车型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的范围的,作无证驾驶处理
(3)驾驶人未随身携带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视为无证驾驶
(4)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或驾驶证已过期失效,或被暂扣、吊销或撤消的,均视为无证驾驶
(5)驾驶人的年龄或健康状况不符合驾驶条件的(多指实际年龄超出所驾车型的最大年龄限制,如年龄不足按照非法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处理,归类到(4)的情况)
(6)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有特殊许可证明的除外)
(7)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是指驾驶超过驾驶证载明最高准驾车型的行为。
通过这三个法律概念的对比,我们应该看到,无证驾驶的概念包含有未取得驾驶证资格和与准驾车型不符这两个概念,但绝不是相互互用的概念,因为未取得驾驶证资格和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后果有着截然的不同。
关于对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该答复很明显的表示正因为所驾驶车辆与准驾车辆不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形式上又不同于无证驾驶,所以才会按照无证驾驶来适当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