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车损险产品有待完善
回望重庆电销5年的发展之路,曲折多过平坦、艰辛更胜平常,5年来,重庆电销既经历了由创新模式异军突起所带来的短暂辉煌,也经历了同业施压、行业限价所带来的长久压制与低迷,但不管是在何种环境下,重庆电销人立足渠道、苦练内功、矢志超越的信念从未动摇,正是凭借坚定的信念、长久的坚持与忍耐以及永不放弃的韧性与决心,重庆电销终于在08年的金秋,收获了希望的果实。
重庆电销的从无到有、由起步到发展,克服了人们无法想象的困难与艰辛。自03年起步到06年,重庆电销虽然保费平台不高,但在分公司以及集团电销的共同努力下,仍然取得了保费规模由03年的63万一跃到06年的576万的佳绩。跨入2007年8月,随着电销专用费率在重庆市场试运行资格的取得,重庆电销迎来了业绩平台历史性的腾飞,试运行4个月即达到780万的保费规模,月平台最高达到了242万。
但好景不长,进入08年后,受监管以及同业多重压力制约,重庆电销遭遇行业限价的桎梏,在不允许促销、不允许宣传、不允许以低于传统渠道折扣标准销售的“三不”政策下,电销在重庆市场处于绝对的劣势,月均平台一下陡降回落至06年50余万的水平,重庆电销跌入萧瑟的寒冬。
然而,即使是在今年最为艰难的日子里,重庆电销人却始终未言放弃,凭借对电销渠道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念,分公司总经理室给予了处于低谷之中的重庆电销一如既往的关怀重视与积极推动,适时对电销职场进行了扩容,更新硬件设备、充实人员队伍,为电销未来发展提前做好了基础保障。与此同时,分公司总经理室还亲自带队成立了攻关小组,一方面积极与重庆市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推动观念转变;
另一方面还联合重庆市场经营电销的同业主体,达成了电销产品经营的一致认识和操作规范,行业内的共同进退,也增大了电销业务的抗风险与危机应对能力。分公司积极与电销中心沟通,就核保政策、续保方案、宣传方案等共同商议,对电销坐席进行激励,在受限的市场环境下尽全力提升产能。此外,分公司积极调整渠道发展策略,产品部门全力配合也是电销走出困境的一大法宝,通过对传统渠道核保以及费用政策的调整,引导机构进行业务转型,使更多的个车业务分流进入电销渠道,进而使销售团队、机构与分公司都达到了多赢的局面。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重庆电销的发展,离不开集团电销、总公司及区域领导的全力帮助与支持。在重庆电销业务面临限价监管举步维艰时,各级领导多次来渝拜访保监局领导,阐述电销对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对市场规范的重要促进作用。正是这一次又一次坚持不懈的努力攻关,使得重庆电销业务终于突破发展瓶颈,迎来了转机。
天道酬勤!在长久的坚持与努力下,08年8月,保监局放宽对平安电销的宣传限制。08年10月6日,重庆电销终于得到了监管的理解与许可,跳出了行业指导价的瓶颈,以其优越的价格优势与便捷的投保流程重装上阵,并迅速掀起销售风暴,业绩平台出现井喷式增长,月保费规模猛增到400万,月度保费计划达成率更是连续两月排名系统前列。重庆电销人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得到胜利的回报。
抚今追昔,面对市场环境的风云变换,重庆电销人凭借自己宠辱不惊、坚韧不拔的毅力与勇气,用自己的汗水与泪水走出了一条具有重庆特色的发展之路;展望未来,经历过风雨历练的重庆电销必将在09年的发展道路上如雨后彩虹般光芒万丈!
平安电话车险以“优惠”15%,占据了电销市场的90%,保费规模激增,超越太平洋成为国内财险市场的“老二”。但是知名保险律师李滨向记者透露,平安电话车险并不优惠!反而比其它公司多收了26%。如果严格按照保险法规定,平安电话车险疑向消费者多收了125%的保费。
律师:比其它公司多收26%保费
据李滨提供的材料,2010年12月15日,其爱人为登记时间是2004年10月28日的广州本田雅阁车,向平安财险投保电话车险。平安将04年10月购买价为24.871万元且已使用6年多的广州本田雅阁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为27.87万元,车辆实际价值定为15.6629万元,并以此收取保险费。而市场上相同配置的雅阁八代的新车市场价也就20万元。
为了维权,李滨律师在同一天投保人保财险的电话车险。人保财险确定该车辆损失险的新车购置价为22.01万元,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为12.3696万元,并据此收取了保险费。
据了解,严谨的李滨律师进一步发现,除了平安保险,他的雅阁车在其他保险公司所确定新车购置价均为22.01万元。据此,李滨认为,以人保财险及业内公司所确定的新车购置价为标准的话,平安保险多收保险费比例为:(27.87-22.01)万元/22.01万元=26.6%。
真相:平安疑多收了125%保费
据记者了解,车损险是我们日常购买汽车保险的基本险种之一,在我们支出的车险保费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因此在购买时,车辆价值对车损险保费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投保时,承保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与承包金额按照车辆实际价值确定相比较,毫无疑问前者的保费要更高。让专业律师李滨不解的是,平安保险承保时,都是按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而发生全损时,却按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李滨以自家车为例进一步阐述:我的车辆在平安投保的价格为27.87万元,车辆险种折旧后的实际价格为12.37万元(按人保及其它保险公司确认的金额),如果车子发生全损,平安最高只能赔付12.73万元。也就是说超过12.73万元部分,是不可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因此平安按照新车购置价来收取保险费是不合理的。
李滨认为从这个角度出发,若以人保财险所确定的车辆实际价值12.37万元计算,平安保险多收保险费的比例为:(27.87万元-12.37万元)/12.37万元=125.3%。即平安电话车险保费多收了125.3%
质疑:平安电话车险与保险法冲突
李滨律师指出,《保险法》55条3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返还相应的保险费。据此,平安财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对购买平安电话车险的消费者退还其多收的部分保费。
为核实李滨律师提供的材料,世纪保网以消费者身份拨通平安电话车险统一服务电话,坐席人员随即向调查人员演示了车险保费的计算过程,其中车损险还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确定,没有提到可以按照实际价值来承保。并说:只要输入汽车型号,(平安电话车险)报价系统会自动“带出”这个(车损险承保金额)。
李滨还强调,根据《保险法》164条规定:保险公司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按新车价投保按旧车价赔付
据公开资料,北京石景山区法院曾审理一起车损险案件,具体情况是:2003年1月29日,田某从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长春奥迪100,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投保时,田某按奥迪车新车购置价32万元作为保险金额,缴纳保费5488元。
2003年6月3日该车发生火灾,全部被毁。事故发生后,田某提出索赔,经现场勘察,保险公司只同意按奥迪车的实际价值12.3万元承担责任。理由是:依据《保险法》,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即使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际价值,也只能以车辆的实际价值12.3万元理赔。但田某认为自己是按32万元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理当赔付32万元。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田某将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过审理,石景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承担责任。
专家:车损险产品有待完善
专家指出,按新车价承保按旧车价赔偿所引起的纠纷,在我国机动车辆损失险业务实践中已经是多次发生了,保险公司用《保险法》中补偿原则的相关条款为客户解释,客户很难接受,究其根本不是法律条文出了问题,而是保险公司的车损险产品设计和承保理赔方式上存有尚待完善之处。
首先,从车损险保费计算方式上看,机动车辆车损险的一部分保费是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得出。保险公司业务经营中一般要求客户按新车购置价投保。
需要强调的是,保险金额的性质是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可能的最高限额。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分析,保险金额既然作为计算保费的重要依据,决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在发生全损性质的赔案时,客户就很难接受保险公司关于以新车购置确定的保险金额与赔款数额完全无关的理赔意见。
2013年5月26日
车险投保注意 多次出险保费或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