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必须要投保的,商业险可以自选
帮办记者 陈威 记者联系了金华市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汽车保险,可以只投保交强险一项。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参保的一项险种,其目的是为了在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能得到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记者了解到,由于交强险的赔偿额度比较低,出险时,车损赔偿的费用只有2000元。如果超出了,就得由自己支付。
有业内人士介绍,交强险是必须要投保的,而商业险可以自选。主要还是要看是买了几年的车,如果有好几年了,就投一些比实用的险种,如车损险、划痕险、玻璃险、三者险、不计免赔险。别的险种,如盗抢险可看你有无固定停车位而决定,车上人员险看你是否有医疗保险,自燃险一般不改动车的话就无需投保。
案情:2002年10月18日,某科技公司将其所有的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2年10月19日起至2003年10月17日止,其中盗窃险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3年2月5日晚,司机王某将该车停放在某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的汽车停车场内,交由该停车场保管,该停车场将“取车凭证”交给了司机。次日上午,王某去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盗,停车场也出示证明证实该车是在其停车场内被盗的。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三个月后,公安机关出示证明证实,未能侦破此案。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依据车辆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支付了32万元的盗窃险赔偿金。与此同时,某科技公司也向保险公司出示了权益转让书,将该车项下32万元的权益转让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车场赔偿该车项下32万元的损失。
停车场认为:1、保险公司无权向停车场索赔。2、停车场因没有收取车辆保管费,该车辆保管合同是无偿的,停车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1、保险公司是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追偿。2、车主将车辆停放在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停车场也出示了“取车凭证”,虽然没有收取保管费,但按停车场的规定,取车时才收取保管费,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的,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某科技公司的车辆被盗,因此,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停车场没有营业执照,其责任应由其开办单位某物业公司承担。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某评估机构评估该车价值为38万元。综上所述,判决如下:1、某物业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某保险公司32万元。2、由某物业公司支付本案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