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发生车祸的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7-21 13:48:03    加入收藏

 

  2007年2月12日,杨先生酒后驾车,与李女士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杨先生承担全部责任。

  后经汽车修理站估算,修理李女士的车辆,要花费42000元。杨先生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5万元。保险公司认为,这是酒后驾车,因此不予赔偿。随后,李女士向法院起诉杨先生和保险公司,法院认为,本案的第三者责任险应当认为是强制保险,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判令保险公司赔偿420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按照现在北京市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中的6万元拿出来,作为交强险来对待,在这个限额内,比照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划分,按照无责赔付原则对待。但是问题在于,法院对保险限额问题没有搞清楚,而只是简单地把6万元限额机械地拿来,只要赔偿数额不超过6万元的,一律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法院在按照交强险的方式对待第三者责任险的同时,却没有按照交强险的保险限额来对待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

  交强险虽然保险限额统称6万元,其实这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其限额是分不同种类、不同情形的,其中,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可见,保险限额的合计是6万元,而并非一律6万元。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则保险限额最多不过2000元人民币而已。

  假如本案所涉保险不是第三者责任保险,而是真正的交强险,那么交强险赔偿原告的损失会是多少呢,最多只有2000元。不能把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的赔偿限额,硬生生地说成财产保险的赔偿限额,这就是张冠李戴、就是指鹿为马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201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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