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驾驶如何界定是难题
法官通过这个案例提醒驾驶员,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过度疲劳驾驶将根据情况扣6分甚至12分。
疲劳驾驶发生单车事故
2011年,物流公司为名下一辆机动车及拖挂车向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间均自2011年11月27日至2012年11月26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营业性货运。双方认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2012年9月26日,物流公司驾驶员郭某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去外省出车,途中在浙江省发生单车事故,造成车损和路产损失。当地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因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损经大地保险公司确认为8750元,路产损失为10600元,事故还产生施救费600元。
疲劳驾驶只赔交强险
2012年10月下旬,物流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公司就涉案车辆向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特种车车辆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2012年9月26日,公司雇员郭某在驾车途中,发生单车事故酿成损失。公司向大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拒绝。物流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大地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9950元。
法庭上,大地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所认定事实无异议,事故认定书中载明该物流公司驾驶员属过度疲劳驾驶。根据双方约定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但愿意赔偿该物流公司4000元交强险损失。
法院认为,该物流公司车辆驾驶员郭某过度疲劳驾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之一,按照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应免除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但大地保险公司应在两份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保险金4000元。
【法官点评】
疲劳驾驶如何界定是难题
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指出,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连续驾驶普通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扣6分;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扣12分。
货运卡车司机之所以超载疲劳过度驾驶,往往与雇主压“砝码”和司机个人为多得薪酬有关,在此情况下超载车、超速车和疲劳车现象屡见不鲜。
法官还表示,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如此看来,既然已经有法律规定,关键在于如何贯彻落实。以疲劳驾驶为例,事故发生前既缺乏仪器设备来检测,又在事故发生后更难以取证,如何界定往往成了一道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