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交强险不应承载行政处罚功能
这是理论上对草案的解读。事实上,“获罚容易、获奖难”的争议已成为车友热议的焦点。
昨天,接受记者采访的杭州十多位车主均表示,三年无违法方能降低30%费率;而闯一次红灯就要加收10%费率等条件太过苛刻。
“我是一名老司机,一年内仍会发生一两回剐蹭等小交通事故。要做到三年没有违章行为,难度实在太高。”有10年驾龄的司机俞先生坦言,“像我这样的老司机也只能尽量做到不多交钱。享受30%优惠,几乎就是可望不可及的‘美丽馅饼’。”
私家车主周小姐也认为:“杭州的机动车数辆与日俱增,在高峰时段发生追尾等意外事故的概率大增。像我去年买的新车,平时开车很小心了,没发生什么交通事故,但停车时车漆被剐蹭过三次,按照草案也要缴纳高费率交强险,那不是太冤了么!”
按照草案的规定,车辆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闯红灯与逆向行驶交通违法行为的,交强险费率也可按一定的比例下浮。这样的“有奖有罚”能一定程度上促使车主遵守交通规则,但是其中隐含的不公在于,在整整一个年度内能从不出现轻微交通违章的车辆极少,而或多或少地接到过罚单的车辆要占绝大多数,这样一来就造成绝大多数车辆不能从草案中的“奖励”规定受益,而只能因为其中的惩罚性规定受损。
其中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就是车辆发生闯红灯与逆向行驶交通违章行为时,车主尽管要依法受到处罚,但是此中并不存在像发生交通事故那样的受害者,所以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并不发生利益关系,在这种情形下,相关车辆还要被上浮交强险费率,保险公司这种“只赚不赔”的做法难免会被怀疑纯粹是出于自利的目的。
一个险种不应承载行政处罚功能
从该“办法”的内容看,在有关主管部门眼中,交强险似乎成了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奖惩的价格工具。
有车友指出,与其他社会商业险种不同,交强险是典型的社会公共利益性质的险种,其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即便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任,受害者也能获得一定赔偿。因此,与其他商业险种不同,交强险的最大特点是无责任的车辆驾驶员承担有责任受害人的赔偿义务,从而让处于相对弱势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最起码的保障。其本质是驾驶员通过购买交强险的形式,全面承担了个人无回报的社会公益职责。但是“浮动费率制度”却等于把这种社会公益行为作为奖惩手段和价格工具。
车友许先生打比方说,保监会对交强险费率浮动的有关规定,就好比行政部门强制所有公民必须每年捐赠固定的福利善款,然后还把公民日常表现的优劣作为减免或调高捐赠善款数量的标准。当交强险的公益职能变形成为了行政执法奖惩的工具,其本身的公益性质无异于受到了来自行政部门的商业化影响。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或许是,赋予一个险种以行政处罚性是否合理?从本分上讲,交强险只是通过强制手段、保证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一方能及时获得理赔的救济措施。只要能达到这样一个目的,交强险的使命即告完成。然而,如果试图最大化“交强险”的边际效益,即便是出于善意,它的悖论和危险之处仍然不能让人视而不见。
于是,问题就来了,既然在具体的交通事故中,警察已经处罚了那些“有过错责任”的司机,那么,交强险的上浮费率岂不是违反了“一事一罚”的原则,涉嫌重复处罚?
让交强险承载太多功能,势必导致它的功能异化。
社会期待交强险更加完善
就在各界热议交强险的同时,一家门户网站的调查显示,5万多名受访者中有91.65%的人认为交强险是一项负担,97.99%的人认为目前交强险定价太高。
而针对认为交强险应交多少才合理的调查中,48.04%的人认为是500元以下,42.87%的人认为应该取消,只有0.65%的人认为可以在1000元以上。
私家车主刘先生说,以前缴纳商业三责险,缴1100元就可最高保障50万元,而现在缴1050元却只保障6万元,导致车主不得不再另外购买商业三责险,无疑加重了负担。
另外应引起注意的是,按照草案规定就意味着,私家车主以后在借车给别人使用的时候,面临更复杂的风险。如果别人开自己的车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车主来年就要承担费率上涨的苦果。在社会越来越注重信用数据的前提下,车主可能要面对“借”与“不借”的两难处境。
同时,目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大多数属于财产损失,而交强险对财产损失的赔付最高只有2000元,很难保障发生交通意外后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事实上,围绕交强险所产生的全部争议,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费率的制定与收取存在部门化、利益化的嫌疑,作为缴费方的社会公众并无话语表达权与监督审计权。费率浮动规定仓促出台无法替代费率本身是否合理的争议,反而只会让双方的利益裂痕进一步加大。业内人士表示,应该让更多的公众参与讨论,监管方要将交强险费率的制定过程及实施情况公开透明化。
保费浮动项目
(一)防盗装置浮动项目
(1)GPS(Global Positional System):即全球定位系统,是指采用人造卫星的定位系统GPS来测量地面上汽车的绝对位置。
(2)GMS(Global Mobile (Communication) System):即全球移动(无线)通讯系统,是指能够进行双向通话的全球车载通讯系统。
(3)电子防盗装置:也称微电脑汽车防盗器,包括插片式、按键式和遥控式等电子防盗器。它主要是靠锁定点火或起动来达到防盗的目的,同时具有声音报警功能。
(4)机械防盗装置:依靠机械结构用于防盗的装置。一般分为转向盘锁、变速器锁。转向盘锁使用时,使转向盘不能做大角度转向及制动汽车;变速器锁安装在离合器柄附近,在停车后,加上变速器锁可使汽车不能换挡。机械式防盗系统主要是靠锁定离合、制动、油门或转向盘、离合器柄来达到防盗的目的,但只能防盗不能报警。
同时装有两种及两种以上防盗装置时,浮动比例不累加。
(二)固定停放场所浮动项目
(1)自用车位:指保险车辆在夜间停放于自有的专门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停车场。
(2)固定车库:是指保险车辆在夜间停放于自有的或具有长期使用权的车库内。
(3)露天社会停车场:是指保险车辆夜间停放于公用的应收费的露天停车场。
(4)无固定停放场所:是指保险车辆除上述3种情况以外夜间停放状态。
(三)安全装置浮动项目
1. ABS系统(AntiBreak System):即汽车刹车防抱死系统。配备该系统后,车辆在全力刹车时仍能由转向盘操控进行转向,而不会因轮胎被锁死而失去控制。
2. 单气囊(Single Airbag):通常为正驾驶人席配备,在车辆受到猛烈撞击时会被释放出以保护驾驶人的头部免受损伤。
3. 双气囊(Dual Airbag):通常为正副驾驶人席配备,在车辆受到猛烈撞击时会被释放出以保护驾驶人与乘客的头部免受损伤。
4. 多气囊(Multi Airbag):除主驾驶及副驾驶座位前安装有气囊外,在主驾驶人的侧面或车上乘客座席也安装有气囊。只要保险车辆上安装的气囊数超过2个(即大于或等于3个)即认为是安装有多气囊。
同时装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安全装置时,浮动比例不累加。
(四)赔偿限额浮动项目
对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和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根据其赔偿限额所处档次享受相应的浮动比例。
(五)行驶区域浮动项目
(1)出入境:指保险车辆的行驶范围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
(2)境内:指保险车辆行驶区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国境内。
(3)省内:指保险车辆仅在合同约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行驶。
(4)指定区域:指保险车辆不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行驶,仅在工地、机场、工厂等固定范围内使用。
对于行政用车和生产用车,本浮动项目中的“指定区域”浮动和无赔款奖励浮动、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三者中只能享受一项。
(六)销售渠道浮动项目
(1)营销业务:是指通过本公司营销员承揽的业务。
(2)专业代理业务:是指通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承揽的业务。经纪业务按此项处理。
(3)兼业代理业务:是指通过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公司代办业务的单位承揽的业务。
(4)直销业务:是指通过保险公司职员或柜台直接承揽的业务。
(5)网上销售业务:是指通过保险公司网站投保的业务。
(6)电话销售业务:是指投保人通过电话提出投保申请,保险人核保,并且完成保单递送和保费结算而承揽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