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高保低赔"案例解析

 所属分类:  2013-7-27 21:21:55    加入收藏
保险合同在赔偿处理条款中写明,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车,买了保险,但是不少车主却在汽车保险的投保和理赔过程中所遇到了麻烦和怪事,北京的车主高先生就是其中之一,我们先来看看高先生到底遇到了什么怪事。

北京车主高先生2003年也就是8年前买了一辆轿车,但是随着使用年限不断增长,高先生越来越觉得他的保险不对劲。原来高先生发现,他的汽车保险当中车损险和盗抢险保险金额差距越来越大。到了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万1千多元,而盗抢险保险金额仅为10万多元。

保险金额是个保险术语,《保险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通俗的说在车辆保险中保险金额就是指保险公司可能赔付给投保车主的最多钱数。在本案中保险金额19万就应该是保险公司承诺可能赔付给车主的最多钱数。

然而同一辆车,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同时足额投两种保险时,车辆的保险金额发生了近一倍的差距,也就是说按这份合同,虽然都是足额投保,但是这辆车如果被撞坏了最多能获赔19万,如果被偷了就只能获赔10万了。事实真是这样吗?

记者仔细翻阅了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果然,合同中明确写明保险金额可以从三种方式中确定,其中第一种就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情况就是说我投保的是19万块钱,但是如果我这个车发生了损失以后,保险公司最多最多也只能赔给我旧车的价值,也就是10万块钱。多出来的这9万块钱保额的保费,但是实际上保险公司是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责任的。也就是说你这9万块钱所对应的这个保费是白交了。

 当投保的车辆出现损失时,尤其是损失比较严重的时候,保险公司就会拿出《保险法》中保险金额不得大于保险标的物实际价值的条款,主动承认“高保低赔”的车损险合同部分无效,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于“高保低赔”条款的不合理性是心知肚明的,但是现实情况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在执行着这样一条他们明知不合理的条款,并从中获取巨额利润。

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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