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损险保费规定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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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8 20: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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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服役好多年了,保费没那么贵了!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向各财产险公司下发了《财产险产品修订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把车损险的定价方式由目前各家公司普遍采用的新车购置价拟更改为按照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也就是说车主在首年投保之后,次年开始车损险保费将根据车辆每年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来定价,保费将会明显下降。
征求意见稿指出,车辆的实际价值即为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值,拟定的折旧率为:9座以下的客车月折旧率为0.6% ,10座以上的客车月折旧率为0.9%,不足一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如果按这一标准计算,一辆家庭轿车在使用三年到四年后,每年折旧率应为7.2%,累计保费大致能降低20%至30%。
我市一家财险公司相关人员为记者算了一笔账,以一辆2007年7月购买的某品牌轿车为例,如果目前的新车购置价为11万元,按照新车购置价计算,其车损险保费为1900多元,如果按车辆的实际价值算则为9万多元,折算后保费为1200多元,两者对比,一下省了保费700多元。
不过,太平洋财险温州中心支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说,对保险双方来说,按新车购置价来定价,在发生车辆全部损失时,只按实际价值赔偿,对客户不公平;按实际价值定价,在发生部分损失时,还按新的零配件或修理费用定价,对保险公司不公平。考虑到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概率远远高于全部损失,因此目前保险公司大多按新车购置价定价。一旦实行按“实际价值”定价方式,对保险公司来说,车险的利润率将大大降低。因此业内人士表示,到时不排除提高基准保费或者费率的可能。
该文章来自新疆汽车网 原文地址:http://www.xjauto.net/news/201303/17968.html
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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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实行“互碰自赔”,在此特别提醒各位车主: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 ;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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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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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车险:三责险保额应参考所在地赔偿标准 三责险在全国各地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按汽车保险赔偿的最高标准计算,如果造成一人死亡,深圳地区最高赔偿可达到150万元,北京地区最高额度可能也要过百万。车险专家举例介绍说,如果一位司机今年在交通事故中负担全部责任,造成死亡一人,死者为北京城市户口,那么粗略估计,需要赔偿70万元以上,赔偿金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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