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条款的两大修改建议
继上周独家报道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车险条款修订指导意见及条款(征求意见稿)后,多位财险业人士昨晚又向上海证券报透露称,上周五下午,保险行业协会再次召集所有经营车险的财险公司商议此事。
在之前征求意见的条款修改方案基础上,财险公司又重新提出了两大修改建议。
建议一:保费与保额脱钩
一位参加上述车险条款修改会议的某财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保险法将于10月1日实施,因此必须赶在实施前就要确定车险修改的具体标准,但从目前来看,财险公司尚未就此统一意见。
对于之前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中的修改方案,大部分财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会对财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可能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对车险市场份额较多的几家a股、h股保险上市公司的影响较大。
“从我们的理解来看,根据行业协会起草的车险条款修订指导意见及条款,与现有条款相比,车损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将从‘按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税)’改为‘按车辆实际价值确定或按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这也意味着,保费的确定方式也将相应更改,财险公司实际收进的保费将会相对减少。”一位财险业人士如是分析。
按照上述负责人的说法,在上周五激烈的讨论中,财险公司大致达成了两种意见。一是部分财险公司参会代表建议,保额的确定方式可与保费计算方式脱钩。即保额按“车辆实际价值”来确定,保费则按“新车购置价”来计算。这就意味着,保费不变,保额有变。
支持上述方案的财险公司代表认为,新保险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保额是决定保费计算的基础”,因此这种“保费与保额脱钩”方案具有一定可操作性。但反对者认为,即便如此,打破以往“保费与保额挂钩”的行业惯例,可能会引起部分消费者不解。
建议二:按车型定价
同时,还有财险公司提出了第二种建议,即按照车辆车型来定价,包括车辆生产日期、使用时间、已行驶公里数等综合因素。
一位财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分析说,按车型来定价是国际通用做法。根据协会之前征求意见的车险条款修改方案来看,车辆折旧率的参考因素主要为“车辆已使用月数”,事实上若按车型来定价的话,应该还要包括已行驶公里数等。
事实上,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二手车市场的繁荣程度也决定了车型定价方案的可操作程度。反对上述方案的财险公司人士认为,由于国内二手车市场相比国外有欠成熟,因此该方案操作起来有点难度。而支持者认为,该方案的实施,实际上给了消费者一定的议价空间,车主如认为保险公司定价不合理,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如协商无果可以选择投保于其他保险公司。
本报从参会代表处了解到,关于上述两个建议,相关财险公司已将方案递交至保险监管部门,目前监管方面尚未就方案的可操作性作出表态。有财险业专家在上述会议上建议,因涉及车主的利益,另须征求工商及消协的意见。也有来自业内人士的建议是,是否可以效仿交强险一样召开相关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据本报采访了解,由于时间之紧迫,在目前较多争议的情况下,保险行业协会不久后还将专门就车险定价方式召开一次财险公司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