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货物责任险”的理赔情况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8-8 19:56:54    加入收藏
 车上责任险是指投保了这个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它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损坏严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对于维护车主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只包括车辆本身。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 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 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四)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上货物责任险”应该怎么赔

  从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原则”来看,保险的目的不在于追求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在于求得损失的补偿,任何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投保,如企图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多得赔偿金,这显然有违保险的目的。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多得利益,即获得多于他所受损失利益以外的利益,作为保险人车主本人来讲,其并不是实际损失人,也没有支付赔偿款的情况,其获得车上货物损失的赔偿显然也是于法不合的。

  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在支付赔偿款时审查被告保险人是否已经支付货物所有人的损失。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货物运输合同、货物损失清单、定损报告、赔偿协议或赔偿依据。最后才能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其次,赋予货物所有人第三者索赔权,由货物所有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保险金的理赔。

  最后,明确保险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责任保险,在被保险人没有实际支付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致使货物实际损失人无法获得赔偿,保险公司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车上货物责任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只有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才可投保这项附加险种。该险种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不足一年的可按比例来计收保险费,而最高赔偿限额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如果您的车辆需要经常载运货物的话,投保这个险种可起到较好的保障作用。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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