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保险中的第三责任险责任的介绍
现在,人们都会为自己的爱车购买车辆保险,充分认识其中的险种就显得很有必要。第三责任险您了解吗?什么是第三责任险?第三责任险赔偿有哪些标准?这些问题今天就为您一一解决。
第三责任险是除了交强险外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指的是被保险的车辆因为意外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的财产受到损失,人身受到伤害,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所给予的经济赔偿。由意外交通事故产生的一些善后工作,保险公司是不负责处理的。
意外道路交通事故指的是驾驶人因不可预见和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突然发生的事件。在此范围之列的,保险公司才会给予赔偿。
这里提到的第三者指的是被保险车辆以外的人或物,包括人,非机动车,其它机动车,动物,道路交通设施等。现在第三责任险已经不被列为强制保险了,因为国家出台了交强险。交强险里面也有对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是交强险对第三者的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赔偿比较低,因此第三者责任险可以作为交强险的补充险,更好地保障车主的利益。
第三责任险赔偿处理中有一项免赔率的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在意外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保险人在保险单注明的责任限额内,可以依照不等的免赔率免赔。
第三责任险赔偿标准:
一: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注明的责任限额对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进行赔偿。
二:事先未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赔偿范围,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被保险人私自同意支付或承担的赔款,即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
三:被保险车辆遇险后,导致第三者受伤或是财产损失时,根据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里面规定的标准,赔偿范围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在中国,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对保险车辆在非道路地点发生的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但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事故双方或保险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
⑶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 第三者责任保险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⑷人身伤亡: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⑸财产的直接损毁: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⑹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指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⑺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
1.保险合同的规定:指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别约定以及保险批单等保险单证所载的有关规定。
2.保险人并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理赔时还应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不赔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