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事故 车险为何不赔

 所属分类:  2013-8-16 23:17:57    加入收藏

出了事故不赔

近日,家住济南市鲁能领秀城小区的许女士遇到一件郁闷事,许女士在倒车时不慎碰到侧后方停放的一辆卡车。由于碰到了卡车尾部的尖角处,仅破损一个后车灯,未伤及其他部位。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是:不予理赔。

理赔工作人员的解释是:车灯与车辆后视镜属于单独一个险种,不购买此保险,单独的车灯或后视镜事故,不予理赔,但该险种不对第一年新车开放。由于该车是许女士去年10月份购买,所以许女士无法购买该险种。

但这样的解释未能得到许女士的认可。许女士认为,车灯、后视镜都属于车辆正常配件范围,单列一个险种并不为过,但不允许新车购买该险种就难以理解。“第一年开车的往往都是新手,刮刮擦擦很正常,这种规定将最容易受损的部件排除在保单之外,简直是‘霸王条款’。”许女士说。

对于许女士的质疑,平安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以保单范围完全是公司规定,个人无法做主为由拒绝给予许女士回复。“单独碰坏车灯就是不赔的,只要是车灯破损的同时,车辆其他位置有破损,都可以一起赔付,单独赔不行。”

类似于许女士的遭遇,其实还有很多很多。

去年3月,济南车主张先生倒车时不慎将右前轮与花台前的砖块“亲密接触”了一下,汽车轮毂刮花了,可当他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同样是不赔。

因为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中明确规定,车轮单独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偿。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毂、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类似这样的“霸王条款”还很多:如夏天爆胎;挡风玻璃受损,将得不到理赔……

加强监管需处罚

记者以上所述是汽车保险行业在条款制定方面的一些“特殊规定”,仅仅是车险这一“社会难题”的冰山一角。由于行业标准缺失,部分保险合同中容易出现问题条款。车辆“全险”≠全赔、“不计免赔”≠全赔,面对保险推销员的巧舌如簧,面对车险投保单的专业规范,绝大多数消费者普遍反映“招架不住”。甚至有不少投保车主感叹:“就算是法律专业毕业的高材生,要完全弄懂车险条款,恐怕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

一位业内专业人士告诉记者,“车险是一个非常容易让大家误解的概念,可能在消费者看来,就是‘出了险,都能赔’。但实际的情况是,车险都是列明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会有除外责任,因此,并没有所谓的全险概念。”据其介绍,现在各家公司包括主险、附加险等,大大小小有三四十种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只是基本选择了符合他现在风险需要的产品,或者说基本涵盖了可能遇到的风险。但如果将所有的风险都转嫁给保险公司,价格对于消费者就是一个新的问题,因为风险与价格是对等的。“大家对全险的概念一定要抛弃,在选择产品时,要先考虑自身的保险需求,其次看保险公司的品牌和服务,最后便是比较价格,这样才能获得理想的保障。”

尽管不少专家认为车险市场的所谓“霸王条款”是在一定程度上被误读,但不可否认现行保险条款中存在一些瑕疵,同时也折射出我国保险市场长期存在的“投保易理赔难”“重业绩轻服务”等问题。有专家认为,完善商业车险制度,首先应完善保单,规范保单条款设计。车损险中,应优先考虑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责任险中应优先考虑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应尊重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如实说明其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对“霸王条款”的制定者制定出罚则,使之心有忌惮从而进行自我约束。

2013年3月15日

法律规定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获罪
    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获罪   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这个司法解释于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此次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刑法的罪名作出了补充和修改。司法解释增加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   其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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