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违反勤勉义务的几大责任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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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0 19: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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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同悦轿车锈蚀事件是一起重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件与产品质量法律事件,但使公司的财务及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公司的经营风险大增,间接影响了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权益。
今年央视“3·15”晚会上,报道了江淮汽车(600418,股吧)所产的同悦轿车锈蚀事件。3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指出,由于车身模具涂装工艺孔设置不合理,导致部分车辆的车身侧围外板内腔表面涂装质量未达到工艺标准要求。
同日,江淮汽车发布公告,声称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生产同悦轿车119271辆,部分存在锈蚀风险,江淮汽车拟对2011年12月31日前销售的同悦轿车实施召回。由于此次召回预计会对公司2012年度相关财务信息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江淮汽车宣布2012年年报披露时间将推迟至3月30日。
资料显示,有记者采访中发现,采用普通钢板取代镀锌板,江淮汽车在车身钢板材料成本上可节省约7000万元。由此,江淮汽车管理层被推至风口浪尖之上。
违反勤勉义务的几大责任要件
虽然这是一起重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件与产品质量法律事件,但使公司的财务及公司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公司的经营风险大增,间接影响了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权益。受同悦轿车召回事件影响,江淮汽车在3月19日复牌后一字跌停。随后几个交易日,公司股价在年线附近盘整。
笔者认为,尽管在事件过程中,并未发现有明显的证券欺诈行为,但事件产生的根源系江淮汽车管理层违反公司法项下的勤勉义务所致,因此,江淮汽车的投资者有权利要求公司管理层引咎辞职,对公司的风险承担责任。
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48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公司高管不能利用其身份,侵占和损害公司利益而谋求私利,如违反财经纪律、自我交易、篡夺公司机会、竞业、收受商业贿赂、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
所谓勤勉义务,是指公司高管必须以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财产,其行为本身和做出决策的过程是否尽职到位是检验的标准。勤勉义务也被称为注意义务或善管义务。
在英美法系国家,勤勉义务一般使用“注意义务”一词。如美国法的注意义务是指在履行职责时,董事应当诚实信用,以其所合理地相信对公司最为有利的方式行动,并具有一个处于类似地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适当的注意。
公司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要件包括:首先,公司高管实施了可能违反勤勉义务的相关行为;其次,主观过失;第三,公司遭受了损失;第四,公司高管相关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推广高管责任险
势在必行
从本次事件全过程看,这些法律责任要件对江淮汽车管理层完全有可能具备。资料显示,同悦轿车锈蚀并非始于央视“3·15”晚会,之前已有多起消费者投诉。公司高管疏于监管,也没有及时地、必要地有所作为,主观上是有过失的,并致使公司财产、权益与声誉遭受到不必要损失,公司高管其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是明了的。
由此,笔者看来,违反勤勉义务且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高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更广泛的层面看,该事件表明有必要细化《公司法》第148、150条中勤勉义务的法律标准、认定事项、承责范围等规定。同时,亦呼唤尽快推广上市公司经营责任保险与公司高管责任保险,以保障投资者权益。
今年央视“3·15”晚会上,报道了江淮汽车(600418,股吧)所产的同悦轿车锈蚀事件。3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指出,由于车身模具涂装工艺孔设置不合理,导致部分车辆的车身侧围外板内腔表面涂装质量未达到工艺标准要求。
同日,江淮汽车发布公告,声称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生产同悦轿车119271辆,部分存在锈蚀风险,江淮汽车拟对2011年12月31日前销售的同悦轿车实施召回。由于此次召回预计会对公司2012年度相关财务信息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江淮汽车宣布2012年年报披露时间将推迟至3月30日。
资料显示,有记者采访中发现,采用普通钢板取代镀锌板,江淮汽车在车身钢板材料成本上可节省约7000万元。由此,江淮汽车管理层被推至风口浪尖之上。
违反勤勉义务的几大责任要件
虽然这是一起重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件与产品质量法律事件,但使公司的财务及公司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公司的经营风险大增,间接影响了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权益。受同悦轿车召回事件影响,江淮汽车在3月19日复牌后一字跌停。随后几个交易日,公司股价在年线附近盘整。
笔者认为,尽管在事件过程中,并未发现有明显的证券欺诈行为,但事件产生的根源系江淮汽车管理层违反公司法项下的勤勉义务所致,因此,江淮汽车的投资者有权利要求公司管理层引咎辞职,对公司的风险承担责任。
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48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公司高管不能利用其身份,侵占和损害公司利益而谋求私利,如违反财经纪律、自我交易、篡夺公司机会、竞业、收受商业贿赂、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
所谓勤勉义务,是指公司高管必须以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财产,其行为本身和做出决策的过程是否尽职到位是检验的标准。勤勉义务也被称为注意义务或善管义务。
在英美法系国家,勤勉义务一般使用“注意义务”一词。如美国法的注意义务是指在履行职责时,董事应当诚实信用,以其所合理地相信对公司最为有利的方式行动,并具有一个处于类似地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适当的注意。
公司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要件包括:首先,公司高管实施了可能违反勤勉义务的相关行为;其次,主观过失;第三,公司遭受了损失;第四,公司高管相关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推广高管责任险
势在必行
从本次事件全过程看,这些法律责任要件对江淮汽车管理层完全有可能具备。资料显示,同悦轿车锈蚀并非始于央视“3·15”晚会,之前已有多起消费者投诉。公司高管疏于监管,也没有及时地、必要地有所作为,主观上是有过失的,并致使公司财产、权益与声誉遭受到不必要损失,公司高管其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是明了的。
由此,笔者看来,违反勤勉义务且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高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更广泛的层面看,该事件表明有必要细化《公司法》第148、150条中勤勉义务的法律标准、认定事项、承责范围等规定。同时,亦呼唤尽快推广上市公司经营责任保险与公司高管责任保险,以保障投资者权益。
2013年4月14日
关于第三责任险你要关注哪些方面 关于第三责任险有以下几条你可以关注一下,普通家庭的汽车(六座以下)一般投保第三责任险的话是五十万保额,一年的固定费用算下来是一千七百二十一元,然后你可以再乘以保险公司给的折扣幅度进行计算。第三责任险每次的事故的责任限额都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的合同的档次来进行协商确定。第三责任险的保费计算与车辆的价值没有关系,车主只要根据费率表得出固定费率再乘以保险公司的折扣幅度就可以得出最终的保费额度。最后一点就是第三责任险的价格是因为保险公司和投保渠道的不同有变化,具体价格要看最高赔偿限额对应的档次,保费的...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