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保险未及时批改就可拒赔
二手车保险未及时批改就可拒赔
车主小华准备转让自己的长安汽车(微博),几天后,萧山的陈先生表示有意购买。由于车辆之前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的商业车险,而且都未到期,于是,两人便来到保险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批改手续。当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口头同意了两人的申请并进行了批改(即保单变更名字)。
可就在当天下午,陈先生驾驶这辆新买的二手车兜风,意外出了车祸,而且要负全责,损失近7万元。
陈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可保险公司却拿出了投保人为原车主小华的保险合同,称陈先生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至于过户一事,保险公司说,事发时还没有办理完陈先生的批改审批,不算成功过户。这下,陈先生蒙了,只得诉诸法院寻求解决之道。
点评: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随车直接转让
此案发生时,新保险法尚未生效,而根据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小华转让汽车后,第二天便与陈先生到保险公司申请过户批改,而且当天保险公司业务员已经明确表示同意批改,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同意继续承保。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约支付陈先生相应的赔偿款和车损费用。
不过,此案要是发生在新保险法生效之后的话,就毫无争议了。因为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对“过户”问题作了新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车主在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从而避免了以前因未及时批改造成无法索赔的麻烦。
但广大车主也不能因此就麻痹大意,因为新保险法同时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赔。
小事故“私了”的可以拒赔
王先生驾驶轿车途经杭州滨江区风情大道与萧山区金城路交叉口时,不慎撞上了该路段立交桥施工的路面防护栏,结果车子前右大灯破裂、车轮挡板变形、前右车轮爆裂,所幸无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员出具的车辆保险定损单确定修理费为8万余元。
然而事隔数月,保险公司迟迟不肯支付这笔费用。“他没有向我们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的性质、原因不能明确,事故责任无法区分,我们无法给予赔偿。”
原来,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前王先生可能喝过酒,因此交警在现场要求进行酒精检查时,遭到了他的拒绝,并表示损失自负,不要交警处理。“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他的损失也不应要求我们保险公司来承担。”
王先生不服,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点评:责任认定书不可少,快速理赔中心挺便捷
现实生活中,发生一些小擦碰事故时,很多车主图方便选择“私了”,但他们在事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会遇到麻烦,就因为少了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这是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也是被保险人须承担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王先生仅提供了保险车辆损失程度的相关材料,并没有提交其他证据来证明事故的性质、原因、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最终,他败诉了。
那么,怎样才能既方便又保险地处理小事故呢?对此,法官支了一招。
“在杭州,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机动车之间发生无人员伤亡、仅车辆损失、车辆能自行移动等轻微物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必再等交警赶到现场,可自行用手机对现场拍照,或标划车辆位置,然后直接将车开到理赔服务中心,进行车辆定损、保险理赔和事故定责。如此不仅提高了交通事故处理效率,也减少了因‘私了’产生的理赔纠纷。”
肇事者赔过钱事情就了结了
小俞驾驶小型客车在公路上行驶,不料与迎面驶来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两车损坏的同时,摩托车后座上的13岁男孩也受了伤。
交警处理后,认定摩托车驾驶员沈某负主要责任,小俞负次要责任,受伤男孩无责任。为了救治伤者,小俞向男孩的母亲预付了5000元医疗费。医疗终结后,小俞多次催促男孩母亲就事故费用进行结算,但对方均以种种理由推脱。
小俞很苦恼,且不说这笔医疗预付款远远大于孩子的医疗费,关键是他们一直不来结算,自己连向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都没有。结果,小俞起诉了受伤男孩。
事情闹到法院了,男孩母亲总算答应与小俞好好协商。开庭前,男孩母亲拿出了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证明材料,结算相关医疗费用,小俞向法院撤了诉,并顺利拿到了交强险赔偿。
点评:获得赔偿后还要及时结算,以便肇事者理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也使肇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事方的经济负担大为减轻,在相当程度上制度,专门赔偿交通事故中除本车人员和避免了双方的经济赔偿纠纷。但是,尽管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损失。根据目前我国2006年就实施了这项制度,法官们交强险责任的限额,有责任赔偿限额达在实际办案中还是发现有很大一部分当12.2万,无责任赔偿限额达1.21万。事人不懂交强险,这给交强险的赔付工作交强险不仅让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带来很多不便。
“有的受害者,得到肇事者垫付的赔偿款后便不再与肇事者联系,还拒绝提供费用证明。如果遇到一个身在外地的受害者,肇事者就更难进行后续的交强险理赔了。”希望更多人能够认识和理解交强险,在事故发生后互相为对方考虑一点,这样事故处理才会更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