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酒后驾车事故在免责范围内

 所属分类:  2013-8-22 22:18:37    加入收藏
车主酒后驾驶,途中轮胎爆裂引致车辆方向失控撞上大树,司机无大碍,车子却严重受损。车主随后办理车辆保险赔付事宜,遭到保险公司拒绝。车主胡某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胜诉。该案昨日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双方在庭上虽然同意接受法庭调解,但车主胡某坚持要13万元的理赔,远高于保险公司提出的7万元折衷方案,目前调解尚未达成一致。

  一审保险公司败诉

  事故发生在2011年2月18日晚间,一辆粤A车牌的小车在惠州市博罗县路段行驶,行驶过程中突然轮胎爆裂,引致车辆方向失控而撞上路边大树。所幸事故没有造成人员受伤,但小车严重受损。在事后交警的事故认定报告书中,认定驾车司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事后查明,出事时驾驶车辆的司机为胡某,其在驾驶前曾饮酒。因担心酒驾受到严厉处罚,胡某叫来朋友钱某为其顶包,企图以此逃避法律责任。出事的小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车险,事故发生后,胡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被拒绝,遂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平安保险公司败诉,令其向胡某理赔。

  保险公司:酒后驾车事故在免责范围内

  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平安保险广州分公司提起上诉。根据其公布的报案电话录音和调查报告,指出胡某在报案时意识清晰、交流通畅,完全有能力与顶包司机钱某进行合计布置。保险公司的调查怀疑胡某和钱某为了顶包,不得不延迟十几分钟才报案。

  平安保险公司认为,保险人胡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谎报事故经过,伪造事故发生过程,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胡某驾驶保险标的车辆时属于酒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依据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酒驾不赔偿”属霸王条款

  胡某称事故发生后他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接着才打电话给交警部门。在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后,他配合负责查勘工作的保险公司员工做好填写出险单等工作。

  胡某认为,自己的酒驾行为确实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但保险公司理应根据车辆受损情况给予赔付。购买车险时签订的合同中,“醉酒驾驶不赔偿”属于霸王条款。胡先生控告保险公司时指出,保险公司制订保险合同多为自身利益着想,在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都尽量体现自身意愿,以此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

  庭上,双方虽然表示同意接受法庭调解,但胡某坚持要获得13万元理赔,远高于保险公司提出的7万元折衷方案,调解尚未达成一致。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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