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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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5 20: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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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全名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顾名思义,但凡机动车的范畴,都应该投保,摩托车不例外的。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我国于2008年2月1日起执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在这个里面,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
因此说,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范畴,也要购买交强险。
摩托车交强险同样是法律强制投保的险种,因为摩托车的车辆构造和行车方式,决定了摩托车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更大。与此同时,摩托车交强险比汽车交强险更便宜,投保流程更简单。
2012年年初,为确保国家“摩托车下乡”政策与摩托车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投保人利益,保监会曾下发了《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除对摩托车强制保险(交强险)承保服务和业务监管方面做出规定外,还探索完善了摩托车交强险费率。
此外,由于摩托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保费低,可出险率却一直较高,个别保险机构常以摩托车交强险严重亏损为由,拒绝、拖延承保或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为此《通知》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如再发现有保险公司以任何理由限制摩托车强制保险承保业务的,将依法在全国范围内限制其交强险业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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