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赔付、醉驾不赔是交强险“潜规则”?

 所属分类:  2013-8-27 19:58:09    加入收藏

5月9日晚,音乐人高晓松驾车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经酒精检验,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243.04毫克,已构成醉酒驾车行为。事后,高晓松写了7个字对媒体作出回应:“对不起!永不酒驾!” 酒驾酿车祸 让保险公司买单,该不该?

  案例分析:

  市民老刘酒后驾驶摩托车将他人撞伤,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按照以往惯例,保险公司认为老刘是酒后驾驶,酿成交通事故不应该由保险公司买单,不料这一说法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维扬法院在审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时,认定保险公司对酒驾司机老刘负有理赔义务,彻底颠覆了人们对“酒驾肇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常规认识。昨天,记者从维扬法院了解到了酒驾肇事保险公司不免责的“扬州第一判”。

  事故:退休职工遇车祸,被撞成10级伤残

  市民王女士今年56岁,是市区某单位的一位退休职工。去年12月8日下午4点多钟,王女士骑着自行车和市民老刘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在五台山大桥南下坡处发生碰撞,致使王女士当场受伤。

  车祸发生后的第13天,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女士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老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后来,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作出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王女士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半月板撕裂、左膝内外侧副韧带损伤,目前遗有左下肢功能丧失11%,属十级伤残。王女士先后在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了23天,共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近3万元。

  因为这场车祸,王女士事后算了一下,自己损失大概8万元。她找到老刘索赔,老刘态度倒是不错,不过他觉得这个钱应该由保险公司出,“我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呢。”

  判决:酒驾不理赔 ,法院不支持

  双方最终在索赔问题上出现了分歧,王女士把老刘和老刘投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近8万元。对此,老刘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老刘的这一说法,保险公司不认同,并提出了辩解意见,这一意见也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那就是:车祸发生时老刘是酒后驾驶,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对酒驾肇事司机老刘不承担理赔责任。

  但法院却认为,保险公司针对老刘酒后驾车不予理赔的辩护,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保险合同给付王女士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53909元;老刘赔偿王女士8542.58元。

  依据:“酒驾”未被排除在交强险条款之外

  酒后驾车会增加车辆发生事故的几率,我国法律规定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并且对酒后驾车的处罚也非常严厉。酒后驾车不但对自己的安全构成威胁,而且对他人也是很不负责任的。对此,保险专家指出,如果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岂不成纵容酒后驾车行为?同时,在一些市民看来,从情理上讲,酒驾带来的后果是不该由保险公司买单的,之前也少有这样的判例,那该案作为“扬州第一判”判决依据是什么呢?

  法学专家透露,《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其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从这个角度出发,如果因为司机酒后肇事这种情形,保险公司就免去责任,很可能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与两部法律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酒后驾车”并没有排除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经过深究立法原意、结合实践,认定保险公司不能免责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

  调查:酒驾赔付、醉驾不赔是交强险“潜规则”?

  “酒后驾车出了事故是否理赔?”这个话题被不少司机朋友所关注。有的保险公司趁势打出了“酒后驾车可理赔”等保险广告,声称可以帮酒后驾驶出事故的司机办理理赔业务。那酒后驾车出了事故到底能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呢?

  业内人士透露,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酒后驾车”并没有排除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但商业车险中,“酒后驾车”依然被列为免除责任。饮酒后驾车出了事故的保险车辆,交强险会根据情况给予不同对待,主要是区分“酒后驾驶”还是“醉酒驾驶”,这在业内是“潜规则”。如果饮酒后驾车出险,造成第三方损失,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第三者给予赔付,但赔付的条件仅限于“酒后”;如果被判定为醉酒驾驶,则保险公司会在先行赔付后,事后再向驾驶人追偿。但如果是驾车人自己的车及人身损失,就不在理赔范围之内。按照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20毫克到80毫克之间,将被认定为酒后驾驶;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则属于醉酒。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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