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中的“三假”屡禁不止问题出在哪
所属分类:
2013-9-1 16:33:34
加入收藏
近期,保险领域以“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为主的“三假”案件屡有发生且呈上升趋势。面对如此众多的案件及典型的案件特点,人们不禁要问:何以这些假公司、假保单得以进入市场且如此猖狂?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当今市场环境下的诚信缺失
在整个金融体系中,保险是最能体现诚信也最依赖于诚信的行业。保险产品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合同契约,且以“最大诚信”为基本原则。保险行业中向来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欺诈行为。当这种信息不对称被不法分子利用,“三假”就会出现。
保险行业的内在特质属性
首先,保险是以大数定律为数理基础的,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有大量独立的风险单位,这也意味着一旦一个假保险公司得以进入市场,可以从众多投保人那里收取大量保险费,其中的利润空间是相当巨大的,诱惑着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社会责任感之人不惜铤而走险,这就是保险行业中的群体性或规模性风险。其次,对于一份独立的保险单来说,其保险事故具有射幸性。一般情况下,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给保险人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会有一段时间差,这也为不法分子投机诈骗、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
保险产品本身的特性
近期相关案例中,被假冒的险种主要集中在以航意险为代表的短期意外险以及商业车险、交强险等责任保险中,这是因为这种险种本身的特点为造假者提供了很多便利之处。以航意险为例,其保险期限相对来说较短,一般为1到7天,甚至有的保单规定保险期限为从被保险乘客踏入保单上载明的航班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这种情况下,保险单很快就过期作废,只要保险事故不发生,很少有人去认真研究这张保单的真假,这使得假保单具有较高的隐秘性,不易被曝光。
保险公司之间的过度竞争
利润最大化始终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目标,各保险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完成刚性业务考核指标,对保险营销员的某些不法行为持纵容态度。这样一些营销员为了完成自己的业绩,获取高额佣金,无视职业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的约束,甚至与公司外部人员相勾结,编造保险事故,伪造理赔材料,制造假赔案。更有甚者,某些业务人员利用既有的客户资源和专业背景,销售假保单。过度竞争的另一个严重后果体现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不法行为上。由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往往掌握着某一个行业很大部分的客户资源,各保险公司为了最大限度地占领市场份额,往往降低标准与其合作。而且在合作过程中,保险公司对这类兼业代理机构也是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只要业绩有保障,管理方面变得不再重要。
法律约束上的空白
公安机关都有一定的立案标准,针对保险领域案件,传统做法是按保费金额立案,而保费金额一般不会很高,尤其是非资本性保险。因此,仅以保险费作为立案定罪的标准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因此,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已是刻不容缓。而欲想彻底肃清保险市场环境,遏制住制售假保单、编造假赔案等保险犯罪行为,保险行业相关部门必须齐抓共管,惩防并举。对保险公司来说,要积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公司内部打击“三假”工作操作程序,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的同时也要完善事后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部门来说,则要求各个部门加强配合,互通信息。同时要积极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健全保险业法律体系,确保打击“三假”工作得到有效履行。
当今市场环境下的诚信缺失
在整个金融体系中,保险是最能体现诚信也最依赖于诚信的行业。保险产品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合同契约,且以“最大诚信”为基本原则。保险行业中向来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欺诈行为。当这种信息不对称被不法分子利用,“三假”就会出现。
保险行业的内在特质属性
首先,保险是以大数定律为数理基础的,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有大量独立的风险单位,这也意味着一旦一个假保险公司得以进入市场,可以从众多投保人那里收取大量保险费,其中的利润空间是相当巨大的,诱惑着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社会责任感之人不惜铤而走险,这就是保险行业中的群体性或规模性风险。其次,对于一份独立的保险单来说,其保险事故具有射幸性。一般情况下,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给保险人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会有一段时间差,这也为不法分子投机诈骗、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
保险产品本身的特性
近期相关案例中,被假冒的险种主要集中在以航意险为代表的短期意外险以及商业车险、交强险等责任保险中,这是因为这种险种本身的特点为造假者提供了很多便利之处。以航意险为例,其保险期限相对来说较短,一般为1到7天,甚至有的保单规定保险期限为从被保险乘客踏入保单上载明的航班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这种情况下,保险单很快就过期作废,只要保险事故不发生,很少有人去认真研究这张保单的真假,这使得假保单具有较高的隐秘性,不易被曝光。
保险公司之间的过度竞争
利润最大化始终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目标,各保险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完成刚性业务考核指标,对保险营销员的某些不法行为持纵容态度。这样一些营销员为了完成自己的业绩,获取高额佣金,无视职业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的约束,甚至与公司外部人员相勾结,编造保险事故,伪造理赔材料,制造假赔案。更有甚者,某些业务人员利用既有的客户资源和专业背景,销售假保单。过度竞争的另一个严重后果体现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不法行为上。由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往往掌握着某一个行业很大部分的客户资源,各保险公司为了最大限度地占领市场份额,往往降低标准与其合作。而且在合作过程中,保险公司对这类兼业代理机构也是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只要业绩有保障,管理方面变得不再重要。
法律约束上的空白
公安机关都有一定的立案标准,针对保险领域案件,传统做法是按保费金额立案,而保费金额一般不会很高,尤其是非资本性保险。因此,仅以保险费作为立案定罪的标准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因此,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已是刻不容缓。而欲想彻底肃清保险市场环境,遏制住制售假保单、编造假赔案等保险犯罪行为,保险行业相关部门必须齐抓共管,惩防并举。对保险公司来说,要积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公司内部打击“三假”工作操作程序,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的同时也要完善事后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部门来说,则要求各个部门加强配合,互通信息。同时要积极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健全保险业法律体系,确保打击“三假”工作得到有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