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车险事故 两家公司两种赔付
所属分类:
2013-9-1 16:35:07
加入收藏
近日,唐先生驾驶轿车在路口转弯时,与迎面驶来的摩托车发生了碰撞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两辆机动车都有过错,唐先生因违反交通让行规定负70%的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者承担30%的次要责任。但唐先生在向两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遇两种不同的交强险理赔方式。
两家公司两种赔付
在唐先生的交通事故中,双方车辆均投保过交强险。经保险公司定损人员现场勘察,确认轿车车损金额为2600元,摩托车定损金额为1300元。几天后,双方车辆损坏修理完毕,唐先生和摩托车驾驶者遂向双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出乎意料的是,两家保险公司给出了两种不同的理赔方式。
唐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摩托车驾驶者支付赔款1300元;而摩托车方的保险公司给出的交强险赔付金额却是780元。
对此,本刊走访了两家保险公司。唐先生一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表示,在该事故中,唐先生负有责任,而事故另一方的损失为1300元,并没有超过2000元的限额,因此根据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向摩托车支付1300元的赔偿金。
事故另一方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则表示:交强险的赔偿需要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来判定,条款中“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理解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具体责任比例。轿车车损乘以摩托车30%的赔偿责任,即得到780元。
同样是交强险,为什么会有两种不同的赔法?到底哪一种赔付方式才是正确的呢?
倾向于限额内全额赔
对于该事件中两家公司的两种赔法,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表示,交强险赔付不可能存在两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此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今年2月制定实行了《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规定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如果双方都有责任且损失不超过2000元,车主可到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但如果事故任何一方财产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则不适用该方式处理。
某保险公司车险理赔部负责人表示,交强险的赔付原则向来就是“有责即赔,不分责任比例大小”。在限额范围内不分事故责任比例全额赔付,这是保险公司的行业共识。由于事故一方唐先生的损失金额超过了2000元,因此不适用于“互碰自赔”的处理机制。但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方式,约定双方在限额内仍然按照自赔处理,超过限额部分按责任比例实行“互碰互赔”。
理赔不标准损害行业形象
唐先生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第一种交强险赔法,摩托车获得1300元赔款,自己能获得2000元赔付,另外600元损失在商业车损险理赔。而如果按照第二种赔法,摩托车获得910元交强险理赔,自己得到780元理赔,另外2210元损失在商业车损险理赔。因摩托车没有车损险,第二种赔法比第一种少392元。
同一个理赔,怎么会出现两种理赔结果?在有寿险公司提出“为客户寻找理赔的理由”的情况下,个别产险公司还在找理由少赔给客户,这的确让人费解。
专家指出,如果交强险理赔标准没有统一,亟需出台指导规范;如果有了标准,则保险公司需按标准执行,而不应出现两套甚至三套标准,否则会让客户产生投保容易理赔难的感觉。
保监会曾多次公开强调,严禁保险公司的恶意拖赔、惜赔等行为。2008年10月保监会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中指出对存在恶意拖赔、惜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
业内人士表示,个别保险公司惜赔行为不但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自身信誉,更会损坏整个保险行业的诚信形象。
两家公司两种赔付
在唐先生的交通事故中,双方车辆均投保过交强险。经保险公司定损人员现场勘察,确认轿车车损金额为2600元,摩托车定损金额为1300元。几天后,双方车辆损坏修理完毕,唐先生和摩托车驾驶者遂向双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出乎意料的是,两家保险公司给出了两种不同的理赔方式。
唐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摩托车驾驶者支付赔款1300元;而摩托车方的保险公司给出的交强险赔付金额却是780元。
对此,本刊走访了两家保险公司。唐先生一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表示,在该事故中,唐先生负有责任,而事故另一方的损失为1300元,并没有超过2000元的限额,因此根据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向摩托车支付1300元的赔偿金。
事故另一方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则表示:交强险的赔偿需要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来判定,条款中“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理解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具体责任比例。轿车车损乘以摩托车30%的赔偿责任,即得到780元。
同样是交强险,为什么会有两种不同的赔法?到底哪一种赔付方式才是正确的呢?
倾向于限额内全额赔
对于该事件中两家公司的两种赔法,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表示,交强险赔付不可能存在两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此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今年2月制定实行了《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规定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如果双方都有责任且损失不超过2000元,车主可到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但如果事故任何一方财产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则不适用该方式处理。
某保险公司车险理赔部负责人表示,交强险的赔付原则向来就是“有责即赔,不分责任比例大小”。在限额范围内不分事故责任比例全额赔付,这是保险公司的行业共识。由于事故一方唐先生的损失金额超过了2000元,因此不适用于“互碰自赔”的处理机制。但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方式,约定双方在限额内仍然按照自赔处理,超过限额部分按责任比例实行“互碰互赔”。
理赔不标准损害行业形象
唐先生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第一种交强险赔法,摩托车获得1300元赔款,自己能获得2000元赔付,另外600元损失在商业车损险理赔。而如果按照第二种赔法,摩托车获得910元交强险理赔,自己得到780元理赔,另外2210元损失在商业车损险理赔。因摩托车没有车损险,第二种赔法比第一种少392元。
同一个理赔,怎么会出现两种理赔结果?在有寿险公司提出“为客户寻找理赔的理由”的情况下,个别产险公司还在找理由少赔给客户,这的确让人费解。
专家指出,如果交强险理赔标准没有统一,亟需出台指导规范;如果有了标准,则保险公司需按标准执行,而不应出现两套甚至三套标准,否则会让客户产生投保容易理赔难的感觉。
保监会曾多次公开强调,严禁保险公司的恶意拖赔、惜赔等行为。2008年10月保监会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中指出对存在恶意拖赔、惜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
业内人士表示,个别保险公司惜赔行为不但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自身信誉,更会损坏整个保险行业的诚信形象。